推迟上会近一年,最“袖珍”拟IPO企业运高股份缘何依然被否?

推迟上会近一年,最“袖珍”拟IPO企业运高股份缘何依然被否?
2021年02月26日 03:04 叩叩财讯

导读:虽然监管层一再强调无论是在核准制还是注册制下,IPO审核口径未变且常态化,但近期随着一系列有关涉及IPO政策组合拳的推出以及部分拟上市企业审核结果的“不乐观”,在经历了IPO潮涌的2020年后,IPO审核趋严也风声鹤唳渐显。

本文由叩叩财讯(ID:koukounews)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雷 都@北京

编辑:翟 睿@北京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2021年春节后证监会首场IPO发审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2次发审会——并未迎来市场所预料的开门红。

当日,共有三家拟上市企业登上发审会现场接受发审委的问询审核,而当日第一家亦是春节后第一家在核准制下上会受审的拟IPO企业——西藏运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高股份”)最终惨被发审委否决。

“运高股份被否决的消息大概是在中午12点左右给出的结果,这让后面即将接着上会受审的另外两家企业压力非常大。”一位接近在当日也将随之上会的另一家企业的中介机构人士向叩叩财讯透露,在大部分市场人士的认知中,节后首场发审委一般都带有某种风向标意义,农历新年后首场发审会首家企业便遭遇否决,这在过去的数年中是极罕见的。

不过幸运的,虽然运高股份并未开出核准制下节后IPO的上市头彩,但在其后上会的两家企业——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皆有惊无险地涉险过关。

“运高股份之前一直是在会待审IPO项目中的问题企业,会里对其争议较大,其申报时间较长,而且很早就获得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即便在其有西部企业审核绿色通道的加持下,它却一直未获得审核机会,从这一点来看,其IPO最终被否决也可以说是情理之中。”2月25日,一位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讯坦言,按照一般的审核流程安排,运高股份正常应在2020年初就该安排上会受审,不过,即便推迟了一年时间给予其“缓冲”,但依然还是未能逃过否决的命运。

自2019年4月正式递交IPO申请,外界对运高股份的质疑就未间断,“最袖珍的拟IPO企业”、“客户单一依赖”、“营收九成靠补贴”等等成为了外界对运高股份此次IPO的最深印象。

作为一家位于西藏地区的光伏企业,运高股份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

无论是从盈利能力还是人员规模上看,运高股份皆可称得上是近年来申请主板上市的“最袖珍企业”。

据运高股份此次IPO的申报材料显示,2016年至2019年6月30日间,运高股份的员工总人数分别为24人、27人、28人、29人。也就是说,在运高股份此次IPO的申报期内,其员工人数从未超过30人,而公司也称不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或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的情况。

就净利润而言,其在2016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三年一期报告期内,最高的扣非净利润仅为2018年录得的5772.61万元,而这一业绩是远远不满足当年IPO审核中主板利润需满足8000万以上的内部调控红线的。

1)“天时”、“地利”之下的“否决”

不得不承认,在拟IPO队伍中足足等待了近两年之后,眼下的确是运高股份最有利的上市窗口期。

不仅占有地处西藏的“西部审核绿色通道”外,2月22日,即在其上会的三天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也让运高股份占尽“天时”。

在《意见》中,国务院明确指出将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并表示还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

“运高股份的IPO之所以在2019年初申报后迟迟未有进一步推进,主要的原因也是与近几年有关光伏产业的政策变动有关,运高股份大部分的收入都来自于新能源的补贴,在政策未明朗的时候,很难对其真实的基本面作出判断,同时又考虑到其所处地域的特殊性,监管层对其审核便一再推迟。”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

2020年下半年,光伏产业迎来多重利好,行业景气度进一步爆发,这也为被束之高阁久已的运高股份IPO带来了希望。

“虽然政策明文规定大力推动光伏发电的发展及对相关行业进行金融支持,但国务院文件也明确指出是支持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运高股份对相关行业政策带来的补贴依赖过大,已经影响到了其独立性与持续性的问题。

据运高股份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6-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32亿元、0.85亿元、1亿元和0.48亿元。

虽然逐年增长,但另一个事实是,运高股份营收大部分来自于新能源补贴的支撑。

可以类比的是,2016-2018年、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的新能源补贴收入分别为0.25亿元、0.67亿元、0.85亿元和0.42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26%、78.30%、84.98%和90.00%,

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大部分补贴款还是以应收账款的形式体现在财报中,2016-2018年、2019年上半年,运高股份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14.14万元、11340.37万元、17395.45万元和22,299.82万元,基本上都来自西藏电网的补贴款。也就是说,依赖补贴为生的运高股份在营收很大一部分是“账面利润”。

在2月25日召开的发审会现场,发审委对运高股份共抛出了四大问题,其中前两项皆与近期光伏政策变动和相关补贴的收入变动有关,由此也引发了监管层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质疑。

“结合财建【2020】4号和5号文规定,说明发行人已运营项目持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西藏地区标杆电价的可行性,相关补贴是否存在持续下降或取消的可能。”在当日发审会现场,刚刚拉开审核帷幕,发审委便首当其冲地要求运高股份结合近期光伏发电行业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随后,在发审委在政策变动影响为由头,对运高股份发出“说明保障性收购及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等政策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说明造成弃光限电从而影响光伏企业发电量的因素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未来年度各期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是否存在下降风险,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在西藏地区停止新增普通电站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对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实施严控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影响”等一系列追问,这让运高股份几无招架之力。

在问询完了政策的变动将给其带来的影响外,发审委更以直指“报告期各期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要求运高股份说明:“发行人目前与西藏电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执行现行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若约定执行西藏地区光伏上网电价,则对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与西藏地区上网电价的差异处理情况在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约定,是否导致发行人确认补贴收入的标准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一期末应收电价补贴余额较大的形成原因,结合报告期电价补贴收回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

在运高股份此次IPO的报告期内,西藏电网几乎为其唯一单一客户,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运高股份向西藏电网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221.68万元、8536.24万元、10010.91万元、4759万元,均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00%。

“两轮问题问询下来,基本上就已经注定了运高股份IPO被否的结局。”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从问询的结果来看,运高股份盈利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的相关规定。”

2)IPO常态化下的“压力”骤变:严把入口关

虽然监管层一再强调无论是在核准制还是注册制下,IPO审核口径未变且常态化,但近期随着一系列有关涉及IPO政策组合拳的推出以及部分拟上市企业审核结果的“不乐观”,在经历了IPO潮涌的2020年后,IPO审核趋严也渐显风声鹤唳。

除了在2021年春节后的首场证监会IPO发审会上,首家上会企业运高股份的IPO便被否决之外,同一天,本应出现在科创板上市委审核现场的森泰股份,也在上会前夜悄然撤回了上市申请。一天之内,两家拟IPO企业铩羽,在日前IPO申报材料撤回潮正席卷市场的背景之下,则显得格外引人关注。

数据显示,仅2021年2月24日单日,便有多达7家IPO企业撤回材料。

事实上,2021年2月以来,仅13个工作日,创业板与科创板合计就共有35家IPO企业终止!

多家拟IPO企业主动撤回申请,显然与1月29日正式实施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关联。

2021年1月31日,即在《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实施后第三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便通过抽签确定对20家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规定,被通知现场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申请的企业不实施现场检查。但若发现撤回企业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明确线索情形的,仍将实施现场检查。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IPO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截至到2021年2月24日,即按规定被抽查企业可以撤回申请的最后一日,20家列入抽查名单的企业中,16家主动撤回申请。

除了启动现场检查,2021年2月5日,证监会还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剑指IPO申报审核过程中“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的原则要求,要求发行人股东在提交申请前依法清理股权代持,明确发行人应披露其股东主体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形,并规定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并要求中介机构全面披露和核查新股东相关情况,同时强调加强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

“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不简单以机构或个人承诺作为依据,重点对入股价格异常股东、临近上市前入股股东进行核查。”证监会在强调落实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核查披露时指出。

2021年2月23日,深交所向券商下发《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就新申报及在审创业板IPO项目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创业板IPO项目组根据《通知》做好股东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

“从对拟IPO企业的现场检查新规出台引发的申请撤回潮,到对拟IPO企业股东信息的深入核查,再到并非孤例的IPO企业在近期审核中铩羽,这足以让业务深感IPO明显收紧的信号。”华东一家大型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告诉叩叩财讯。

“IPO趋严是已经明确的。实际上早在2020年底,证监会就已经对2021年的IPO审核方向定下了基调,明确提出了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在坚持金融创新必须的审慎监管的前提下,需严把IPO入口关,完善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而目前相关的规则落地与执行就是贯彻相关部署。”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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