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社保
大
变
化
!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而且合并要在2019年底前实施。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并不是取消了,而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是确保待遇不变,不下降,二是确保制度可持续。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丝毫不会影响。即只是改变了一个基金(经办)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人的范围,没有改变设定的生育保险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同样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由单位来缴费,这个政策也同样保留。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
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五险合并为四险
看似少了一险
但其实是更好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算得上是一件大好事!
此前,全国生育险和医保将合并实施的举措,就已经在部分地区实施试点。
2018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从而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最后小编还是提醒一下大家,社保最好不要断缴!
为什么?社保一旦断了真的很麻烦,因为它是跟很多政策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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