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包括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等。
十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小微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按“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授信、担保核准、贷款发放及回收”流程办理。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申请、资格审核、人社部门复核、金融机构审核发放及回收”流程办理。
(三)贷款办理流程具体为:
1.创业者个人或企业登录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2.创业者个人或企业进入创业担保贷款专区填写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经办部门开展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4.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就业部门)联合进行贷前调查,明确反担保人和备用联系人,并结合评估情况进行贷款授信。贷前调查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5.担保机构(就业部门)进行担保核准,出具担保审核意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人社部门对企业贷款资格进行复核。
6.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银行原则上应签订借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7.各经办部门应根据借款人需求意愿为其提供相应的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后,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上更新相关服务信息。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最多可以享受几次?
获得过“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和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良好、增加带动吸纳就业人数的,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但累计不超过3次。即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次数合计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按实际还款时间来计算周期。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中的三类贷款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互相具有排他性,不可以同时享受。
十五、 贷款期间出现哪些情况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一是借款人获取贷款后无明确用途,超过80%以上的贷款资金存储超过3个月(含)以上;
二是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商品;
三是个人、企业或者担保人、担保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
四是其他财政部门、经办部门共同认定不予贴息的情况。
十六、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注销了营业执照的,怎样处理?
(一)创业者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获得财政贴息政策扶持3个月内注销营业执照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贴息。
(二)获得财政贴息政策扶持3个月后,特殊情况需要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经办部门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请注销。未经同意注销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创业项目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由贷款经办部门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借款人在1个月内重新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时整改的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整改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2.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不 满12个月的或经查证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收回贷 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超过 12个月以上的且经查证不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贷款转为商业贷款,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起中止财政贴息,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起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收回,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3.创业者在经营转向后3个月内主动向经办部门和经办银行报告,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日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十七、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单位就业的,怎样处理?
借款人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又被其他单位招用实现就业的,借款人必须及时向经办部门和经办银行报告,经办部门和经办银行务必加强对此类创业贷
款的跟踪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借款人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含编内人员、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及国有企业招用的,收回贷款本金,被招用(安置)的当日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二)获得贷款后被国有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招用的,可不收回贷款本金,处于创业状态的继续贴息,但经办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监控管理,防止贷款风险和骗取财政贴息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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