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争取不起诉?税务律师揭秘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如何争取不起诉?税务律师揭秘辩护要点!
2023年08月16日 18:00 财合税

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

真实项目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反之,对于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特殊情形,则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涉嫌虚开的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选择应对审查起诉的策略?本文结合财合税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方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方某委托财合税专家团队代为处理其涉税刑事案件。专家团税务律师接受委托后,听取了方某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并查证了方某经营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合同、资金流水、业务结算单据和记账凭证等资料后,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税收政策,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

法律意见

一、方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

2023年2月,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天缴纳保证金2万元,并于当天被予以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积极遵守取保规定,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主动到案。方某对自己的虚开行为感到悔恨和自责,在侦查阶段有明显悔罪表现。

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方某认罪认罚,应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结合本案犯罪的具体情况,涉案金额少(涉案税额18万元左右),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罪认罚案件,并积极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希望贵院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结合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来考量,不予起诉。

三、方某主观恶性不大,仅为间接故意。

方某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白手起家, 2012年到某市独自创业,成立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初,因部分供应商未提供发票,无法在纳税申报中体现公司业务真实情况,造成税负虚高,迫于无奈,才接受某纸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方某为初犯、偶犯,无刑事犯罪记录。

该案发生之前,方某都在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贵院可以结合某公安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核实。2023年4月,方某经常居住地的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方某“在本辖区无刑事犯罪记录”。

方某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尚有两个古稀之年的老人需要赡养,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在方某有诸多从宽情节以及深刻悔罪认识和表现的情况下,如果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个人、家庭以及公司的发展都会带来沉重打击。

五、方某涉案金额不多且已经主动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方某实际经营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某纸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多万元,税额18万元左右。

本案中涉案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就已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积极主动依法补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良好,望贵院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有稳定的供应商与客户,而不是为了偷逃税款,专门用于暴力虚开成立的“空壳公司”。公司现在固定员工有10人左右,承接项目较多时,会聘用临时工,从公司支付的工资及劳动报酬来看,每年会不定期雇佣50多名的临时工务工,解决了当地很多闲散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另外某公安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公司工商档案,亦显示公司实体经营。某公司纳税信用良好,前3年度某公司均为A级纳税人。

望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司法精神。

典型司法案例不起诉无罪辩护要点

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6]49号无罪辩点:国家税收损失已得以弥补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也已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衢柯检刑不诉[2016]73号无罪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无罪辩点2:具有自首情节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次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秦开检刑不诉〔2021〕25号无罪辩点:没有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进行虚开,也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田某某没有以偷逃税款为目的进行虚开,也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吴检刑不诉〔2021〕5号无罪辩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其开具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为虚开发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据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注:本小节案例整理自网络

有效策略总结

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想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予起诉,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自首并全面供述:在被税务机关调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如实向有关部门自首,并主动全面供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及相关情况。诚实、坦白地说明自己的行为,可以表现出积极悔过之心,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2. 补缴欠税款:积极主动补缴涉嫌虚开的增值税款及其他相关税款。补缴税款可以表明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悔改之心。同时,补缴税款也可以减少因虚开行为所带来的税务损失,从而减轻刑事责任。

3. 提供证据证明情节轻微:如果可以收集到证据证明虚开行为情节较轻,比如金额较少、没有犯罪前科等证明材料,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有关部门,以争取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刑罚。

4. 委托律师辩护:请尽快咨询专业的税务律师团队,协助收集证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相关申辩材料等,针对具体情况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和建议,为争取不予起诉提供有力支持。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建议: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咨询专家↓↓↓

特别声明本文为财合税原创作品,转载须与管理员联系获取授权-END-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财合税,让你远离财税风险,不多交税↓↓↓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