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商务招待的宴请或赠送礼品、带客户旅游、为客户承担交通、食宿费用等这些支出,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归集。而将标有本企业名称、联系方式、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宣传本企业性质的,这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带企业LOGO的礼品赠送,可按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核算。
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带企业LOGO,只影响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从而影响两者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而采购的贴标酒用于招待,还是礼品赠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
近期,四川一家建筑材料公司针对赠送客户贴标酒被税局要求自查补税的事项进行专项咨询。
四川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加工、销售业务,公司采购砂石骨料、水泥及其他辅料后,通过自有设备加工成商品混凝土对外销售。多年来,公司业务招待较多,需要统一集中采购酒品并贴公司LOGO,或用于交际应酬,或赠送客户。该建筑材料公司从2021年至2023年发生酒品采购支出共计约350万,取得的发票全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全部将其列支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4年6月,该企业接到主管税局风控提醒,要求企业针对采购酒品赠送客户项目自查补税50余万(不含滞纳金),该企业陷入困境。
那么,企业采购酒品,用于企业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或业务宣传,应如何正确进行财税处理呢?
1、增值税
1)用于业务招待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而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酒水用来业务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买酒品用来送礼,不管是否带公司LOGO,以及不管采购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并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酒品用于业务招待或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
当然,业务宣传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的,一般企业,在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常会被大家忽略。采购酒品用于业务招待,吃喝消费后,不属于个人所得,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可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果受赠方是个人,应该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酒品不同业务处理模式的优劣势对比
综上,对于企业采购酒品用于送礼或交际应酬的事项,我们建议企业应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合规进行财税处理,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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