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继续教育,税前扣除,这5个常识要记牢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按照《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附件《A200000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4、超过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在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申报?
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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