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0月29日电 明年1月1日起,厦门河湖长制将“有法可依”了。10月28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是厦门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此次出台不仅实现了该市的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跨越,还标志着厦门市河湖治理正式迈上法制化轨道。《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能给河湖长制赋予哪些“能量”?对厦门河湖长制工作又将产生哪些重要意义?
背景:落实20字治湖方针具体行动
河湖治理与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作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厦门市深入学习贯彻并传承弘扬“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方针,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动实施河湖长制,全市水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河湖长制实施成效,厦门市开展河湖长制立法。一方面,将阶段性工作机制由党委和政府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动河湖治理与保护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为建设“高颜值厦门”和“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河湖长制实践中出现的机构定位不准确、部门职责不清晰、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力量配备不充足等问题,也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予以规定和明确,为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河湖高效治理格局提供制度依据。
此次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是进一步推广落实20字治湖方针至市域其他重要水体的具体行动,是将厦门全市河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举措。
内容:四方面“赋能”厦门河湖长制工作
据悉,《条例》从四方面“赋能”,推动厦门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制化“快车道”,提升河湖长制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一是让河湖长制“有实”。为准确把握河湖长制的内涵外延,《条例》对河湖长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具体范围和实行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并将3月30日设立为“厦门市河湖长日”,以立法形式进行固化,有效提升河湖长制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认知。
二是为河湖长“赋能”。《条例》明确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是实施河湖长制的组织领导者,规定总河湖长、河湖长听取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赋予总河湖长、河湖长约谈权限,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
三是为河湖长办“提效”。《条例》明确河湖长办公室作为协调机构,其核心职能是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赋予其以管理事项清单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为抓手,明确部门职责、解决职责争议,协调、督促涉河涉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同时,通过设立河湖专管员并配备装备工具,协助做好河湖监管,允许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河湖巡查、养护,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四是为成员单位“定责”。《条例》规定了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范围及其确定程序,强调了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效能评估和责任监督,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河湖长制治理体系。
意义: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以河湖长制为“引擎”,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小微水体治理提升人居环境》获厦门市第一批“我为群众办实事”十佳提名优秀案例奖;农村饮水环境明显改善,2.6万名山区群众喝上了“放心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位列全省前茅,地表水考核多次跻身全国前30强“红榜”;筼筜湖综合治理模式、五缘湾片区生态修复与综合开发做法更是获得国家认可,纳入2020年国家发改委向全国推广的90项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成为全国治水的“标杆”。
在《条例》出台前,厦门河湖治理一直在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推进,积极开展定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厦门市河长巡查工作制度》《厦门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厦门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厦门市河(湖)长制约谈暂行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等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河湖长责任,促进部门协同联动,让“守土有责,失职必究”成为各级河湖长的共识,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如今,随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厦门实现了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跨越,河湖治理正式迈上了法制化轨道,将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再上新台阶。(张萌 张鹏 蒋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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