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
我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最近首次从海外接到产品订单,想咨询:出口此类产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江苏某农药企业负责人 张先生
张先生: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根据相关规定,出口的农药应在中国取得农药登记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出口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出口《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中的农药产品须办理农药出口通知单
农药出口单位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出口通知单”)。农药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农药出口通知单有效期3个月,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证明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由签发部门换发新证。
贵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若自营出口,可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若委托贸易企业出口,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
■ 了解产品特性并做好相应准备
农药出口单位在向海关申请检验前,应了解产品的危险特性,并做好相应准备。
(一)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的农药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若贵公司计划出口的农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应在出口前向属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海关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危包证”)后,方能出口。
具体申请材料应包括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
出口此类农药时还应符合相应运输方式规定,如海运时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规定等。
(二)对于被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或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农药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若出口的农药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相关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产地海关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规定,若出口的农药被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海关将对商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请电子底账时,还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等材料。
■ 出口报关注意事项
出口农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416号》办理手续,按规定属于需要办理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办理,出口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S”,在编号栏填报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号。出口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在“单一窗口”出口报关申报时,还应关联正确的电子底账号。
海关特别提醒,贵公司在出口农药时,还需留意接收国家的相关规定,确认收货人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以及是否需要其他特定资料。各个国家的具体政策有所不同,建议您提前详细了解,为货品顺利通关做好准备。
(南京海关所属南通海关 刘碧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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