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万元!两台籍飞行员补缴4年个税!

485万元!两台籍飞行员补缴4年个税!
2022年08月15日 20:58 民航之翼

最近,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云南某航空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翼哥的注意。

几年前,该航空公司与注册地在美国,经营地在香港的FQL公司签订协议,由FQL公司向该航空公司推荐中国台湾籍飞行员李某与郝某提供飞行服务,双方签订《飞行员合同书》,并约定:

一是由该航空公司负担上述两位飞行员在大陆境内发生服务费和外加付款的各项税收.

二是该航空公司通过FQL公司向飞行员支付的工资薪金、补贴与奖金为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

李某与郝某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在该航空公司任职,4年左右的功夫,该航空公司共计向李某与郝某发放工资118.76万美元,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税后收入810.66万元。

经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两名飞行人员税前应纳税所得额1295.14万元。

也就是说,4年的时间里,两位我国台湾籍飞行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为485万元。

按照该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约定,所得税应该由航空公司缴纳,加上一般来讲,个税也是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但该航空公司没有对这两位飞行员收入进行代扣代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存在着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责令该航空公司改正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当然,该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自行改正,即补缴了485万元的税款。

不过,税务局还是对该航空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予税款0.5倍的罚款,即218.09万元。

也就是,该公司为两位飞行员缴纳的税款总额达到了700万元,平均每人每年个税就达到了近90万元。

此前,税务稽查机关曾对当地的多家航空公司进行这方面的稽查。

其实,飞行员纳税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敏感话题。

因为这样一来,对航空公司来说将是无法承受之重。

也希望最终能妥善解决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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