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新闻简报

2018年11月12日新闻简报
2018年11月12日 18:27 逸盟数科

内容提要:

1、财政部于2018.11.09号发文一篇:《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

2、海关总署于2018.11.11号发文一篇:《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58号(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3、海关总署于2018.11.11号发文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2号(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逸盟数科每日新闻简报

原文摘录:

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

出自:财政部:财预〔2018〕155号(2018.11.9号发文)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将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此项补助列入“1100226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项目代码Z135110079002。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347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和地方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层政府财政部门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58号(关于防止哥伦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出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158 号(2018.11.11号发文)

2018年10月11日,哥伦比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塞萨尔省(Cesar)发生1起O型口蹄疫疫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哥伦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哥伦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2号(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出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162号(2018.11.11号发文)

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5日通报,2018年5月31日至10月2日,苏丹七个州(Kassala,Red Sea,Al Gadaref,River Nile,Northern State,South Darfur,and Khartoum)共报告13,978例基孔肯雅热病例,其中95%的病例来自Kassala州。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经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潜伏期2至12天,临床症状主要为发热、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烈疼痛、关节肿胀等,病情发展迅速,往往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关节功能丧失,不能活动。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

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入境后12日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并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须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前往苏丹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www.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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