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涉案细节披露,涉三宗罪获刑16年

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涉案细节披露,涉三宗罪获刑16年
2026年07月02日 10:36 金通社

2026年6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的一份案例,揭开了重庆农商银行原副行长舒静涉案的细节。

案例显示,舒静涉一笔470万元的个人助业贷款,该笔贷款由其朋友挂名申请,其授意下属通过审批,该笔贷款中的400万元用于入股小贷公司。此番操作导致舒静的两宗罪名成立,分别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再加上受贿罪,三罪并罚,最终获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万元。

虽然舒静在案发前早就还清了贷款本息,但犯罪行为已经铸成。

金通社注意到,该案之所以被列入案例库,是由于舒静到底是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还是挪用公款罪?最终,手握贷款审批大权的舒静,以挪用公款罪获刑。

借名贷款470万

在案例中,舒静的名字仅显示舒某,但该案例显示,舒某所供职的重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参股银行;舒某曾先后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再通过案例中的相关时间等信息,结合已经披露的关于舒静的涉案通报,可以判断案例中的舒某为舒静,其供职的银行为重庆农商银行。

舒静出生于1972年1月,是一名金融女将。她的职业生涯起步于建设银行。1992年11月至2005年8月,其在建行重庆北碚支行,从基层会计起步,13年成为营业部经理;此后,她跳槽到光大银行重庆高新支行,先后担任行长助理、副行长,分管对公信贷业务。

2008年,舒静又跳槽到重庆农商银行,先后担任营业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2015年升任副行长。2023年其税前薪酬为49.83万元。

2024年3月28日,重庆农商银行突然发布公告,董事会解聘舒静的副行长职务;第二天,舒静接受调查审查的通报正式发布。2024年8月2日被双开;2025年7月14日一审判决;2025年12月25日,被监管终身禁业。

案例库披露的信息,还原了舒静挪用公款罪的细节。

2013年4月至5月,为入股某小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活动,舒静利用担任该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朋友名义向重庆农商银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后授意下属支行有关工作人员通过贷款审批。

贷款发放后,舒静为进一步掩盖真实用途,经由多人多次划转,最终汇入舒静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中400万元用于入股某小贷公司,70万元由其朋友个人使用。

2015年4月,贷款到期,舒静利用担任重庆农商银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自己审批并办理了续贷。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舒某分3次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2024)渝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舒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万元。

宣判后,舒静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名争议

手握贷款审批大权的舒静,为何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入刑?案例库也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舒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他人名义向所任职银行申请贷款自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实践中,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违法发放贷款等方式实施挪用公款犯罪。此类犯罪的行为人系以贷款为名挪用公款,实施包括申请贷款、审批发放、多次划转、归个人使用等环节的行为,各环节均按照预设计划推进,构成一个犯罪整体。违法发放贷款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虽然该环节形式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但也是在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故将全部案涉行为整体上评价为挪用公款,更加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同时挪用公款相较于违法发放贷款,处刑更重,将上述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罪,更能准确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舒静时任重庆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系在国有参股银行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舒静为挪用该行资金归其本人用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违法犯罪活动,以他人名义向该行申请470万元个人助业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审批后,由其本人使用大部分资金。

上述行为均是在挪用公款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当整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经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受贿罪获刑最重

舒静所犯罪行,虽然最受争议的是挪用公款罪,但获刑最重的还是受贿罪,该罪名使其获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纪委的双开通报揭开了舒静受贿犯罪的事实:舒静将金融资源作为“自留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靠金融吃金融,将金融审批权作为敛财工具,为他人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纪委还披露了舒静违反四风的情况:2011—2020年,舒静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1.8万元、高档白酒12瓶、奢侈品包8件。

关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双开通报透露:舒静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如今,舒静案判决已经生效,但金融反腐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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