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赔偿标准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
2021年01月22日 10:00 南山松财

公司裁员,法律术语是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劳动者由于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

1.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应区别认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为劳动者能够顺利找到新工作提供保障,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上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第41条。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是法定的,无需双方事先约定,约定排除赔偿金适用条款无效。依据为《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计算与支付

1.计算: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本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发生工作单位调动且原单位未支付补偿的情形,原工作单位工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通俗的说,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指是劳动者根据单位所发的工资条拿到手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特殊情形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有封顶。《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应当注意,适用此条封顶计算针对的人群有限定,即适用对象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应参照此条进行封顶限定。

3.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希望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延迟并希望分期支付。笔者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法》已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达成迟发的协议。

案例释法

以比较复杂的经济性裁员为例,分析用人单位裁员时究竟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共有员工100人。2008年底,公司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从2009年2月开始,甲公司上海总部、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上海总部裁撤市场销售人员5人,只留一位市场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市场销售人员4人。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是其中一位被裁减人员,2009年2月9日,小王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员,不用再来。”虽然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但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听说同公司的另一名员工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金是自己的好几倍,因而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实际,考察该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辨析:一是企业启动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否具备(实体性条件);二是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性条件);三是是否注意保护了特定人群的权益。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四种可裁员情形,甲公司若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满足其一的,则满足经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其仍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其次,法定裁员人数是指裁减人员须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对照本案,虽然甲公司具备裁员的第一项法定理由,但却不满足法定人数要求——甲公司总职工人数有100人,按照“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计算得10人,而事实上甲公司在上海和广州总共裁减的人数仅为9人,既不符合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的要求,也不符合“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因此,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并不符合法定理由,其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裁员”行为。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裁员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须在以下两种程序中做出选择:一是提前三十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比可知,无论哪种程序,用人单位均应当履行三个步骤,即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报告程序。本案中,小王上午仍在参加公司例会,下午即被通知裁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小王可据此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