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海川;编辑:李力
从新三板获准挂牌却最终没有真正挂牌,到转身冲刺创业板,苏州朗高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用了不到一年时间。
9月16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公告显示,朗高科技创业板IPO将于9月22日上会。此前,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获得深交所受理,7月披露首轮审核问询回复,此后又经历第二轮问询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按照最新招股书,朗高科技拟发行不超过3888.90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计划募集资金约9.88亿元。
对于一家2023年营业收入还不足4亿元的电机企业而言,朗高科技近两年的增长速度颇为抢眼。但仔细拆解招股书,一条更加值得关注的曲线浮出水面:过去两年,推动公司收入快速扩张的一股重要力量,来自迅速膨胀的寄售业务。
而在即将上会之际,一个关于收入确认的细节仍有进一步解释空间——在2025年贡献公司近一半寄售收入的三一集团业务中,朗高科技称以三一GSP系统显示的“合格收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但同样与三一集团开展业务的其他IPO企业,却曾在公开文件中明确区分“验收合格”和“实际领用”,甚至直接将GSP系统“记账日期”定义为“领用日期”。
“合格收货”,究竟是不是寄售模式下真正决定控制权转移的“实际领用”?对于朗高科技数亿元收入而言,这一细节将决定朗高科技近两年收入增长的真实含金量。

新三板未正式挂牌,半年后转战创业板
朗高科技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06年。招股书显示,当年程玉平、任怀勋各出资250万元,共同设立苏州朗高电机有限公司,两人分别持股50%。此后公司持续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2024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截至本次IPO前,程玉平、任怀勋分别直接持有朗高科技38.89%股份,并通过朗高众成、朗高众辉、朗高众享等员工持股平台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公司87.75%表决权,因此公司没有单一控股股东,程玉平、任怀勋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朗高科技主要从事高性能永磁同步电机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进入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风力发电、工业高效节能及自动化控制等市场,客户包括三一集团、宇通集团、中国重汽、临工集团、特百佳、福伊特和金风科技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原本走的是另一条资本市场路径。
招股书明确披露,朗高科技2025年6月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年9月取得挂牌同意函,但截至创业板招股书签署日,公司股票并未正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此后,公司转而申报创业板,2026年4月24日获得深交所受理。也就是说,朗高科技实际上是在新三板挂牌已经获得放行后,放弃正式挂牌,转战A股IPO。
资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迅速进入。
2025年5月,先进制造基金、元禾重元、天凯汇朗、苏州致道、苏州创元和东吴创投等外部投资者以14.18元/股增资朗高科技,对应公司投前整体估值14.70亿元。IPO前公司总股本为1.1667亿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888.90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5556亿股。
目前IPO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如果仅按照9.8796亿元募投金额和发行上限倒推,且完全不考虑发行费用,对应每股约25.4元,发行后市值约39.5亿元,对应2025年归母净利润约30倍市盈率。与2025年5月14.7亿元的投前估值相比,其资本市场预期已经明显抬升。
招股书显示,朗高此次募集的9.88亿元中,约57771.90万元将用于总部基地暨新能源高性能驱动电机智能制造项目(二期),另有7635.48万元用于一期智能制造项目、8629.30万元用于年产1.5万台高速制冷压缩机电机与工业高效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拟投入24759.45万元。
支撑这一募资规模的,是朗高科技过去三年快速放大的业绩。
招股书显示,2023年至2025年,朗高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3.85亿元、7.68亿元和14.47亿元,2024年、2025年分别同比增长99.77%和88.27%;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69.54万元、8854.70万元和1.31亿元,2024年同比增长258.56%,2025年继续增长47.46%。短短两年,公司营收扩大至2023年的3.76倍,归母净利润则增长至5倍以上。

寄售增量高度集中,三一去年贡献3.12亿元
支撑这轮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寄售模式迅速放量。
在寄售模式下,朗高科技根据客户指令将产品发送第三方仓库或客户仓库,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寄售产品。招股书称,朗高科技产品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其中对部分客户采用寄售模式。不过,报告期内,朗高科技寄售模式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逐年提高,2025年已经占据半壁江山。

朗高科技首轮问询回复显示,2023年至2025年,公司寄售收入分别只有9220.90万元、3.09亿元和7.1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20%、40.46%和49.77%。2024年寄售收入增长超过两倍,2025年又同比增长131.7%。
相比之下,公司非寄售主营收入同期约为2.89亿元、4.54亿元和7.17亿元,虽然同样保持较快增长,但增速明显低于寄售业务。
按照收入增量计算,2024年朗高主营收入较上一年增加约3.81亿元,其中寄售业务贡献约2.16亿元,占新增主营收入约56.7%;2025年主营收入再增加约6.74亿元,其中寄售收入增加约4.06亿元,贡献率超过60%。2023年至2025年,公司累计新增主营收入约10.55亿元,其中约6.23亿元来自寄售模式,占比接近六成。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增量高度集中在少数头部客户。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朗高科技对三一集团的寄售收入从2023年的239.71万元跃升至2024年的8182.78万元,并在2025年增至3.30亿元,占全部寄售收入46.14%;三一寄售收入两年扩大约138倍。山东重工集团则从1111.15万元增至5304.90万元,再增至1.53亿元,占2025年寄售收入21.38%。宇通集团2025年寄售收入1.65亿元,临工集团为5767.60万元。四大集团合计已经贡献朗高科技2025年绝大部分寄售收入。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在三一集团内部,销售又进一步集中到一家具体法人——索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2025年,朗高科技对索特传动的寄售销售收入达到3.1225亿元,占公司全部寄售收入43.68%,约占三一集团寄售收入的94.7%。相比之下,2024年索特传动寄售收入仅7600.23万元,意味着一年增加约2.36亿元。山东重工体系中,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寄售收入也达到1.102亿元。索特传动和中国重汽济南卡车两家法人合计已经占朗高科技2025年全部寄售收入约59%。
朗高科技给出的解释是,新能源商用车特别是新能源重卡市场快速增长,公司在长期合作集团内部拓展了新的客户主体。回复函将索特传动、中国重汽济南卡车、重汽车桥和重汽济南商用车等列为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寄售客户,2025年四家公司合计贡献寄售收入4.58亿元,占当年寄售收入64.09%。


“合格收货”与“实际领用”存重大差异
高速增长本身并不能说明收入存在问题。但寄售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货物“送到客户那里”和“真正卖给客户”并不是同一个时点。究竟什么时候从库存变成收入,取决于产品控制权何时真正转移。
根据招股书披露,朗高科技的国内销售的收入确认模式为,非寄售模式(包含直销、经销)下,公司将产品按照合同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取得经客户确认的签收单后确认销售收入;所谓寄售,是指朗高科技按照客户预计需求,将电机提前运送至客户中转仓库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在产品真正被客户领用之前,相关货物原则上仍属于朗高科技;客户根据实际排产领用后,公司再根据双方确认的领用或者使用结算明细确认销售收入。
也正因此,朗高科技与最大寄售客户三一集团之间关于收入确认的具体表述,值得进一步厘清。
在回答深交所关于寄售收入确认的问题时,朗高科技表示,各寄售客户均按照“经客户确认的领用或使用结算明细”确认销售收入,不同客户之间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差异。但其披露的具体合同条款,却存在明显不同。
对于宇通集团,合同约定客户每月初提供上月《使用物资清单》和《库存清单》供朗高核算;山东重工部分客户明确规定,产品交给第三方仓库后所有权仍属于供应商,只有“从第三方出库到需方装配线”后所有权才转移;汉德车桥规定标的物风险自买受人“实际使用之日”起转移;临工集团则依据系统自动生成的“领用明细”进行结算。上述约定都把“使用”“上线”或者“领用”作为较为明确的业务节点。

唯独三一集团的表述不同。朗高科技披露,其与索特传动、湖南汽车制造长沙分公司、三一专用汽车等三一集团客户约定:
“双方确认,以GSP系统显示的合格收货数量作为认定买方结算货款的唯一依据。”
问题是,朗高科技在回复函中没有说明,GSP系统中的“合格收货”,究竟指货物已经进入三一指定仓库并验收合格,还是指产品已经从寄售库存中被三一实际领用?
这一差异直接关系数亿元寄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因为其他同样向三一集团供货的IPO企业,对三一GSP系统的披露显示,“合格收货”和“实际领用”至少并非天然是同一个概念。
福事特:寄售以“实际领用”为准
已经上市的福事特在IPO审核回复中曾详细披露三一集团供应链流程。
福事特称,在非寄售模式下,货物送至三一指定地点后,客户先进行外观和数量预检,随后再进行入库质量检验;检验符合要求后,三一将验收结果上传其全球供应商门户系统GSP,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货物从送达三一到GSP上传验收结果通常相隔7至15天,在此期间福事特仍将货物列入“发出商品”;完成验收后才确认收入。
更关键的是,福事特将这种模式与寄售明确区分。
对于寄售模式,福事特披露,公司要等到客户“实际使用”,并取得产品结算书或者供应商管理平台中的“领用记录”后,才认定商品控制权转移并确认收入;在客户领用之前,寄售产品法定所有权仍属于福事特。
这意味着,在福事特的三一交易体系中,“产品送达—检验合格—GSP记录”和“客户实际领用”是两个可以被明确区分的业务节点。

绿控传动:GSP“记账日期”定义为“领用日期”
另一家被朗高科技列为可比公司的绿控传动8月20日已在创业板上市,绿控传动同样向三一集团销售新能源商用车电驱动产品。其在2026年IPO审核问询回复显示,三一海洋重工、三一重型装备原本采用非寄售模式,随后分别在2023年4月和7月切换为寄售模式。双方为此专门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货物运至第三方物流公司时所有权不转移,并规定:
GSP系统清单中的“记账日期”(即领用日期)起,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绿控传动进一步在收入确认政策中明确表示,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仓库后,必须等到“客户领用产品并与客户确认领用数量”,再依据系统数据和领用记录确认收入。
同样是三一集团、同样是GSP系统,绿控传动给出了一个清晰的收入确认锚点:不是“合格收货”,而是“记账日期”,并特别注明该日期就是“领用日期”。这恰恰是朗高科技目前披露中缺少的一层解释。

收入确认节点仍需进一步厘清
朗高科技在回复函中一方面称,公司所有寄售客户统一按照“领用或使用结算明细”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对2025年贡献3.12亿元寄售收入的索特传动等三一客户,仅披露以GSP“合格收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合格收货”与“实际领用”之间是否为同一业务节点,也没有披露GSP中是否同时存在“合格收货日期”、“记账日期”、“领用日期”等不同字段,以及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时间差。
这一披露与福事特、绿控传动相比,显得更为含糊不清。
这一差异的重要性,在朗高科技身上尤其突出。朗高科技寄售收入已经从2023年的不足1亿元快速扩大至2025年的7.15亿元,其中三一集团一家就贡献3.30亿元,而索特传动又占三一寄售收入近95%。在这样一个收入高度集中、增长极快的背景下,几天甚至数周的收入确认时点差异,都可能对报告期截止日附近的收入规模产生明显影响。
如果“合格收货”和实际领用只相差一两天,影响可能有限;但如果产品在进入寄售仓验收合格后,需要数天甚至数周才由生产线领用,那么年底附近的时间差,就可能直接影响收入确认跨期。
例如,一批产品若在12月28日进入三一指定寄售仓并完成“合格收货”,但直到次年1月才真正从寄售仓领取上线,按照朗高自己披露的“根据领用或使用结算明细确认收入”的原则,理论上就需要明确这批收入究竟归属哪个会计期间。
值得关注的是,在针对这一问题披露的专项核查程序中,中介机构主要列示了销售收款内控穿行及控制测试、取得收入成本明细、核查寄售客户合同以及访谈销售负责人等程序。但回复函并未进一步说明,是否直接从三一GSP后台独立提取了“合格收货日期—记账日期—实际领用日期”数据,并对报告期末前后的交易逐笔实施勾稽。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介机构没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只是从这一专项回复本身看,GSP几个关键字段之间的关系仍未被展开说明。
事实上,这个疑问并不难消除。朗高只需要进一步披露:三一GSP中的“合格收货”具体意味着什么;系统是否还存在“记账日期”和“领用日期”;三者报告期内平均相差多少天;2025年索特传动3.12亿元寄售收入对应产品,在12月31日前究竟已经实际领用了多少;以及期末三一寄售仓尚未领用产品数量,是否与朗高账面的发出商品逐笔吻合。这组数据如果能够完全勾稽,寄售模式的收入真实性和截止性便会得到更有力的验证。
9月22日,朗高科技将走上创业板上市委会议。
从3.85亿元到14.47亿元,朗高科技过去两年的增长无疑踩中了新能源商用车快速电动化的行业窗口;但与此同时,寄售业务也从不足1亿元膨胀至7.15亿元,并成为公司近六成新增主营收入的来源。
对一家寄售收入已接近主营业务半壁江山、且最大寄售客户一年贡献超过3亿元收入的IPO企业而言,市场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或许已经不是“寄售模式是否常见”,而是更基础的问题——数亿元收入究竟在客户收到货的时候确认,还是在客户真正领用的时候确认。
在朗高科技即将冲刺创业板的最后关口,“合格收货”与“实际领用”之间的这一步,理应被解释得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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