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英大证券四川多名经纪人亏钱又被罚

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英大证券四川多名经纪人亏钱又被罚
2021年01月29日 20:32 成晚财经

四川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显示,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超28万元。

尽管此次违规炒股没有实现收益,也脱不了法律的处罚,四川证监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庞川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一)借用“马某”账户

马某账户于2016年5月23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庞川操作马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288,799.10元,对应卖出金额9,058,822.70元。

(二)借用“李某丽”账户

李某丽账户于2017年3月7日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庞川操作李某丽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李某丽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938,502.00元,对应卖出金额860,206.40元。

综上,庞川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两个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280,720.5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下同)。

庞川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庞川处以2万元罚款。

据披露,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庞川任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庞川任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庞川,学历大专,于2016年5月10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2020年7月1日离职注销。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两个月,英大证券的多名证券经纪人因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而遭四川证监局处罚。

徐林霞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354.41元,被处以1万元罚款。

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被处以2万元罚款。

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被以3万元罚款。

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被处以1万元罚款。

监管红线从未“松绑”

不管是2005年《证券法》,还是最新修订的《新证券法》,都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业内表示,新《证券法》对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监管红线从未“松绑”。

2005年《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0年《证券法》→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文字/李璇

编辑/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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