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投保人,华夏人寿四川分公司被罚!

欺骗投保人,华夏人寿四川分公司被罚!
2022年08月11日 21:28 成晚财经

8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63号)》显示,因“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倪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四川银保监局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分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处罚书显示,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节选)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文字/李璇

编辑/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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