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投保人!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又双叒叕被罚

欺骗投保人!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又双叒叕被罚
2024年01月19日 20:34 成晚财经

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金监罚决字〔2024〕3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平安成都电销中心)被罚款25万元,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欺骗投保人”。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此外,时任平安成都电销中心销售副总经理的杨麒、刘志保、蒋晶三人,因“对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事项负有责任”,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5万元、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值得关注的是,原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曾于2022年6月对平安成都电销中心罚款人民币16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一是欺骗投保人;二是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杨麒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而在2017年和2020年,平安成都电销中心也曾因“欺骗投保人”及“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分别被原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原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罚款29万元、10万元。

文字/刘畅

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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