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痕无声锁真凶,1977年武功县南仁供销社持枪杀人抢劫案侦破始末

弹痕无声锁真凶,1977年武功县南仁供销社持枪杀人抢劫案侦破始末
2024年05月01日 00:00 顾氏造船厂厂长297

1977年1月1日凌晨3时左右,武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南仁公社供销社路口门市部发生了一起匪徒持枪杀人案,营业员何兵娃(男)被枪杀,职工家属刘会兰(女)被枪打伤。于是,武功县公安局局长立即带着刑侦科长、技术科长和一众侦查和技术人员赶往现场,并向咸阳地区公安处发出增援请求,请求公安处派出技术人员和法医前来支援。

……

现场位于南仁供销社的路口门市部,此处紧靠大路,来往行人频繁,但远离南仁公社的村庄。门市部营业室南北两扇门的门锁都完好无损,室内的货品都安然无恙。南门东侧的一扇窗户径直开着,窗上的防护钢筋栅栏中的一条钢筋上有被割锯过的痕迹,但没有将钢筋锯断,在北门的右扇门面距离地面70厘米处发现一枚长27厘米且非常清晰的胶鞋鞋印,经过检验系2号“解放”胶底鞋所留。

老照片:供销社

门市部西大门上的小门大开,通往西北方向麦地里发现一串通向宣家大队方向的胶鞋鞋印(当时麦地中没有麦子)。何兵娃的未婚妻杨秋霞和职工家属刘会兰所住的营业室东间住室外的营业室地面上发现一枚壳底标号为“74.821”的56式7.62毫米步枪子弹弹壳,住室的门板距离地面1米高的地方有一处枪弹射击造成的弹孔,住室外的营业室地面上也留有数枚长27厘米的胶鞋鞋印。

56式7.62毫米步枪子弹

根据勘查结果以及幸存的杨秋霞和刘会兰的叙述,案发过程如下:1月3日凌晨3时左右,一名头戴军帽和口罩的罪犯持枪打开营业室南门东侧的窗户,但发现有栅栏无法入内,而改从门市部西大门上的小门进入营业室,用手中的半自动步枪威逼何兵娃和杨秋霞走出门市部,要他们交出门市部的营业款和粮票。何兵娃和杨秋霞假意答应,以回营业室取钥匙为由回身跑回营业室东间住室,将门关上,并用身体堵住门板。罪犯随即回到营业室内对着营业室东间的门开了一枪,子弹穿过门板,射入何兵娃的腰部,并将他的腰部击穿后再度射入位于何兵娃身后的刘会兰右侧乳房下部,何兵娃被当场射杀,刘会兰被射伤。犯罪分子因为开枪,害怕招来他人,不敢久留,没有抢劫财物就携枪往宣家大队方向逃跑。

据此,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持军用制式步枪抢劫(未遂)杀人案,犯罪分子只有一人,从逃跑方向看应该就住在距离门市部不远的附近社队,手持军用制式步枪说明此人应该是持枪民兵或者可以接触民兵武器库中的步枪的复员军人中品质恶劣人员所为。

为此,警方决定“三查”平行推进,兵分三路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第一路查涉案枪支和弹壳的来源,第二路查案发当天民兵的执勤情况,第三路查与作案分子特征相似的可疑人员。

南仁公社编有一个民兵营,由各生产队各出一个民兵连组成,这个民兵营一共有可以发射现场发现的56式步枪子弹的56式半自动步枪四百五十四支。警方将这些56式半自动步枪一支接一支地试射了一遍,发现有两支步枪射出的子弹弹壳的弹痕与现场发现的子弹弹壳上的弹痕相类似。而这两支56式半自动步枪属于南仁公社宣家大队民兵连所属,通过查看其使用记录,这两支半自动步枪在1976年12月31日22时和1977年1月1日凌晨之间由宣家大队民兵刘团民和李某某等人在夜间巡逻时携带过。

56式半自动步枪

经过查证,李某某所携带的那支56式半自动步枪是在元旦前几天打过靶后就再也没有射击过,而且李某某的鞋底纹路和现场的鞋印的鞋底纹路不符,因此否定了李某某的嫌疑。那剩下的一个可疑对象就是刘团民了,因为刘团民携带过的那支56式半自动步枪有新鲜射击过的痕迹,于是警方将刘团民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排查。

通过一个星期的调查,警方查明刘团民在案发前后的大致行踪:1976年1月31日22时候他和两名民兵聚在一起一边喝酒一边吃花生一边扯闲篇,一直聊到1977年1月1日0时30分各回各家睡觉,1月1日元旦这天早晨还在上工拉粪。之间这段时间刘团民的动向无人可以证实,但是刘团民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一时半会儿也定不下来。此外民兵武器库里的子弹除了历次打靶的消耗外并没有额外的消耗,且民兵武器库中的56式步枪子弹没有一颗是“74.821”的批号。

此外,之前对刘团民的调查发现:刘团民是基干民兵排长,还是公社的共青团支部支委、理论辅导员,并且家庭经济情况在公社范围内数一数二,一部分侦查员怀疑不愁吃不愁穿且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刘团民是否有作案动机。然而警方并没有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继续深入田间地头,对刘团民的社会关系和为人底细进行深入调查。

老照片,民兵训练

又是一个星期的调查后,终于查清刘团民具有如下问题:

1、刘团民虽然是宣家大队民兵连的基干民兵、公社团支部干部、且家庭情况优越。可是此人作为家中的“老幺”,从小就被父母和兄姐们捧在手心,娇生惯养,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竭力追求生活享受。曾多次向父母和兄姐伸手要钱,扬言要买进口手表,买高档收录机,买摩托车等“大件”(这些在当时都是“大户”的标配)。纵是家中经济条件优越,也绝对不会这么无底线地满足刘团民这种欲壑难填的要求。

2、在案发前,邻县插队知青龙西平在过年时来南仁公社串门的时候曾经给过刘团民两发56式步枪子弹和三发54式手枪子弹,这其中的两发56式步枪子弹的批号会不会是“74.821”呢?

3、1977年1月1日凌晨1时以后刘团民的去向无人可以证明,且刘团民所在的南仁公社宣家大队距离案发地点只有2.5公里,因此可以确认刘团民具备作案时间。

4、刘团民有一双2号“解放”胶底鞋和一顶黄色单军帽,这与受害人杨秋霞和刘会兰反映的犯罪分子的穿戴很类似。

以上情况表明,刘团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刘团民曾经使用过的那支56式半自动步枪和在作案现场发现的那枚标号为“74.821”的弹壳送到咸阳地区公安处技术部门进行弹痕技术鉴定,结果完全符合。此外,从这支步枪的枪刺上发现了金属屑,经过比对和现场窗户栅栏的金属质地相同,证明这支步枪的枪刺曾经在栅栏上试图进行割锯而未果。

老照片 使用56式半自动步枪操练的民兵

至此,人证物证俱全,警方决定对刘团民实施抓捕。

1月15日,刘团民在家中被捕,到案后很快就对其在1月1日持枪抢劫南仁公社供销社路口门市部并且杀人的犯罪事实。

刘团民表示,他向父母兄姐要钱买手表、买高档收录机和摩托车,遭到了断然拒绝。他心中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因为从小到大父母兄姐都没有对他说过一个“不”字,对他的要求向来是有求必应。因此,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他起了抢劫供销社营业款的念头,为了掩人耳目,刘团民特意从知青龙西平处要了两发龙西平私藏的56式步枪子弹,这两枚子弹的批号和民兵连武器室中的子弹批号不同,就算射击了留下弹壳一时半会儿也查不到,查到了也不是本地使用的,反而能混淆警察的侦查方向。

经过十多天去路口门市部的窥探和踩点,刘团民在1977年1月1日凌晨1时左右借执勤的名义戴着口罩、持着半自动步枪闯入南仁公社供销社路口门市部进行抢劫,先打开营业室南面的窗户准备翻窗而入,因为窗户上焊有钢筋条防护,刘团民用56式半自动步枪的枪刺锯了几下后没有效果,便从东北角篱笆处进入院内,以“查夜”为借口叫开了房门,以何兵娃和未婚妻杨秋霞婚前非法同居为由将两人叫出门市部,未必勒索钱财和粮票。何兵娃和杨秋霞以回营业室取钥匙为由躲回营业室东间住室时,感觉自己被戏耍的刘团民恼羞成怒,冲进营业室持枪对着东间住室的门开了一枪,然后直接逃回家里,第二天将枪放回到民兵连武器室里。

就是这一枪居然就造成了一死一伤,56式步枪子弹强大的穿透力可见一斑。

随后,警方在刘团民的住处搜出批号为“74.821”的56式步枪子弹一枚和54式手枪子弹三枚,以及刘团民作案时所穿的2号“解放”胶底鞋、纱布口罩和黄色单军帽,经杨秋霞和刘会兰辨认,就是案发当天犯罪分子身上穿戴的东西。

至此,本案经过15天的侦办真相大白,刘团民因(持枪)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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