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被限制 “离婚冷静期”令人不冷静

离婚自由被限制 “离婚冷静期”令人不冷静
2020年06月02日 17:16 实事观察栏目

6月1日,一则“女子提交离婚诉讼书遭丈夫暴打”的新闻登上了热搜,据知情人,该事发地位于广西柳州三江县人民法院诉讼受理中心门口,一女子惨遭一男子暴打。女子躺在地上,男子不断狠踹其头部,幸好被法警及时发现并制止。目击者称,两人系夫妻关系,女方刚刚提交了离婚诉讼书,男方不同意离婚,双方言语不合,就打了起来。

不由得令人想起前段时间出台的“离婚冷静期”,该条文出台并非突发奇想。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结婚率7.2‰,为2013年以来的最低值。与之相对应的是持续走高的离婚率,从2012年中国离婚率突破2‰,2017年升至3.2‰。今年4月深圳结婚登记量共4160+27(涉外)对,离婚量达3514+10(涉外)对,离婚总量达到结婚总量的84%。而“离婚冷静期”的纳入是在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以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

这一条文在征求意见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一部分支持者认为,在闪婚闪离越来越多的当下,这一条款能起到很大作用。不可否认,在某种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的确可以让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及时解脱出来,同时提高离婚纠纷的处理效率,节约司法和行政执法资源,从而有效纠正“离婚冷静期”在执行中的负面效应,真正促使该项制度释放出“挽救婚姻且不干涉离婚自由”的正能量。

而在反对意见中,最为激烈的声音是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婚内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受害者更加难以离婚、无法得到保护。反对人士中除了网友还有一些专家学士,他们认为离婚冷静期并不应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形,因家暴或婚内出轨等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应批准离婚。

尽管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离婚冷静期只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家暴,网友们也不愿买账。因为是否存在“家暴”等情形,仅凭婚姻登记机关其实是很难判断;更重要的,对于是否需要冷静期,当事夫妻双方实际上才最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地位提高,婚姻的经济功能已经逐渐减弱,个人独自生活也正变得越来越便利,部分人的婚姻观被改变,但离婚并不是需要像考试一样达到标准才能通过,仍然许多人存在对“离婚”的偏见,他们认为离婚是失败的代名词,似乎一定要一个人犯错才能离婚,但这不恰恰违背了“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吗?

有一种偏激的声音可能会出现:“离婚是两个人的自由,但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啊。”这种观点其实同样存在对离婚的偏见,要知道孩子是能够感知爱的,对于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但坚持不离婚的夫妻而言,他们出现的出轨、冷暴力、语言暴力乃至于动手动刀,才是真正在伤害孩子。

在前文提到的“女子提交离婚诉讼书”的热搜下,有一名法律博主分析道:诉讼离婚的成本太高了,时间长,举证难。如果没有家暴出轨等确切证据,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然后半年内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而“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为当事人设置的时间门槛:“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这30天并不能够担保能让人真的冷静下来,可预见的更多是弱势一方的的煎熬与折磨。冷静期内的财产债务都会发生变化,如果有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协议离婚很可能就要变成诉讼离婚,那么可以理解为没有个一年半载的时间,这婚基本就离不成了。

我们并非鼓励大家离婚,我们是想告诉大家“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希望离婚”。既然结婚机制是自由的,那么离婚机制也应得到自由。因此“离婚冷静期”引发众人不冷静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忽略了对婚姻结束的自由选择权。

离婚并非是“冷静不冷静”的问题,而是“妥协不妥协”的问题。只有真正关心离婚的人在苦恼什么,针对性开展行动,才能有效避免真正的冲动离婚,并妥善地帮助那些切实需要离婚的夫妻处理好善后事宜;对于保护未成年或弱势一方,应提供具体综合辅导政策和措施,而非简单的人为设置时间障碍。

整理编辑:赖婉渝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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