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毓到龄卸任7.6万亿股份行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缺席成银行常态?

杨毓到龄卸任7.6万亿股份行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缺席成银行常态?
2024年10月15日 16:20 行长要览

文|时也运也   编|顾柠

日前,在中国民生银行(简称“民生银行”)监事会主席依旧空缺情景下,该行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召集人杨毓因到龄卸任。至此,民生银行监事会仅剩五人,其中唯一现任副主席为六月刚被选举的“股东监事”外部人士翁振杰。

《行长速览》注意到,在六大国有行和十二家股份行中,“监事缺席”不再是新鲜事,以监事长为例,国有行中仅交通银行和邮储银行两家监事长齐备,股份行中更仅只有五家,未过半数。

多家银行监事长集体空缺背后,或与政策导向有关...

01

杨毓到龄卸任监事会副主席,曾任民生北分行长

2024年6月,杨毓刚获连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召集人,2024年10月11日,民生银行公告称杨毓因到龄退休,辞去该行第九届监事会副主席、职工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及提名与评价委员会委员等相关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杨毓生于196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年杨毓加盟民生银行,先后历任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地产金融事业部总裁,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等职;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任百荣投资控股集团总裁;2018年12月13日,杨毓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获核准;

2021年11月起任民生银行监事会副主席、职工监事。2024年3月,民生银行原监事会主席张俊潼因工作调整辞去相关职务,后升任该行副行长;2024年6月下旬,民生银行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通过杨毓连任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召集人,由于该行监事会主席依旧空缺,杨毓实际代为行使相关职权。2024年8月,杨毓卸任北京分行行长职务,总行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李稳狮接棒。

值得一提的是,杨毓卸任民生银行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召集人后,继监事会主席空缺后,民生银行监事会副主席现变为只有一“股东监事”翁振杰。

目前民生银行官网监事会信息界面,监事会副主席仅有翁振杰一人。今年六月,民生银行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期选举前董事(资格未经核准)翁振杰为民生银行监事会副主席。资料显示,翁振杰1962年生人,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董事长、国都证券董事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董事及中国信托登记董事。

而按照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民生银行监事会现有五位监事中,有股东监事2人,分别为重庆国际信托董事长翁振杰和福信集团的吴迪;外部监事2人,分别为烟台银行独立董事鲁钟男和上海创投副董事长李宇;职工监事1人,为民生银行审计部总经理龙平。

民生银行总行高管杨毓卸任同时,分行中层人事也发生部分调整,该行旗下多家分行干部获内部晋升。涉及乌鲁木齐、重庆、泉州、西宁、青岛等地。

金融人事消息,民生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行长助理赵青青升任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重庆分行行长助理宋斌升任重庆分行副行长,泉州分行行长助理傅增庭升任泉州分行副行长,西宁分行行长助理孙文然、刘铎升任民生银行西宁分行副行长,此外,青岛分行党委委员牟晓东正式升任青岛分行行长助理,目前上述六人任职资格均已获批核准。

02

监事会与审计委开启“二选一”,政策风口下监事缺席已不罕见

诚然,唯一的监事会副主席由外部企业人士担任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极为罕见。不过,未来一段时间民生银行后续是否会谋寻补位人选,依旧有待商榷。

或受政策导向影响,目前并非民生银行一家监事会人员架构并不完善,国有大行中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监事长均处于空缺状态,另外十一家全国性股份行中也有超半数股份行监事长空缺。

国有行方面,所述四大行均在最近一任监事长辞任后便一直未补位相关人选。具体来看,2022年9月,黄良波因工作变动辞任工商银行监事长;2023年2月,王敬东因到龄退休辞任农业银行监事长;2023年10月,王永庆因到龄退休辞任建设银行监事长;2024年2月5日,张克秋因到龄退休辞任中国银行监事长。目前仅交通银行监事长徐吉明、邮储银行监事会主席陈跃军仍然在任。

股份行方面,仅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和广发银行监事长在任,超半数股份行(含民生银行)目前监事长空缺,分别是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和恒丰银行。

实际上,由于监事会在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中的不佳表现,以及二十余年来独立董事制度从移植期到扎根期的转换,我国监事会制度一直存在“加强说”与“取消说”的争论,而于2024年7月30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公司法》从实践层面给出了答案。

1992年,国企改革背景下,监事会首次被写入《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并于1993年公司法中正式立法,相关制度形式上借鉴日本,与董事会并列;内容上仿照德国,融合员工与股东监事。不过实践下来,监事会虽在股东权益保护上发挥过作用,但面对我国企业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却常常表现无力,操作性差,为优化内部监督,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制度日趋完善,职责内容相近的监事会需求也随之有所减弱。

为符合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修订《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即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设置是二选一的关系;此外,《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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