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造假第一大案今日开庭,散户们能干翻上市公司吗?

证券造假第一大案今日开庭,散户们能干翻上市公司吗?
2021年07月27日 14:48 金角财经

作者丨周大锤

此时此刻,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堪称中国证券市场时代转折点的大案。

原告和被告,分别是中国仅有的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上海中小投服,以及国内史上最大规模A股造假案之一的缔造者,康美药业。

这起案件,本身的规模已经值得载入史册:300亿的巨大造假金额、数万受到波及的股民、77家相关联的药企。

开庭公告

但最关键的是,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在负责代理该案件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秦政看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规范中国证券证券市场依法信息披露意义重大,“很有效的一个震慑”。

在新证券法施行的背景下,康美案无疑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治理的标杆性案件,甚至成为证券行业一个新时代的开端。

你不应该坐牢吗?

被告名单前两位的马兴田和许冬瑾夫妇,是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

放在过去的相关案件里,被告栏的首位都是上市公司本身,如今转变成实际控制人,足以称得上巨大的转折和进步——惩办首恶,从法律从业者们争执多年的应然,向实然迈进。

在秦政看来,这个变化颇具象征意义,“有的法官认为你这个有道理,支持你,有的法官认为要严格按《若干规定》来驳回也没问题,所以说康美这个事也是一个尝试,也算是一个新的点。”

比起公司这种由无数人组成的集体,实际上,在证券造假案件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往往就是那么几个实际控制人。

马兴田夫妇,就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的关键角色。

康美宣传片《康美之恋》

比起靠着倒卖药材、资本运作,将原本默默无闻的地方小厂,扶持成中医药厂家的标杆,这对夫妇更令人咋舌的是资本运作能力。

2018年1月,康美药业被曝光在多个非直销区域开展直销活动,涉嫌传销行为。

消息一出,康美的估值应声下跌,10天时间蒸发了400亿,诡异的是,康美药业股价竟然立刻极限反弹,甚至一路登上历史最高点。

对于康美来说,大起大落早已司空见惯。

有统计显示,自从上市后,康美药业通过定增、配股和发债等方式多次募集资金,累计募资额达847亿元。每次因为负面消息股价腰斩之后,马兴田夫妇都能神奇地想办法拉动大盘。

夜路走多了,总要见鬼的。

2018年8月10日,有自媒体指出康美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疑点,炸开了舆论的漩涡。10月15日,几家财经媒体集体报道,进一步质疑康美财务造假问题。

10月16日,康美药业在盘中突然跌停,17日再度闪崩跌停,17日之后的4个工作日,康美市值迅速被腰斩。

两个月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没有财务造假,只是公司的财务数据出现了些会计差错。

这差错着实不小,仅2017年一年,康美药业的财报就虚增了299亿货币资金。

马兴田与许冬瑾夫妇

康美药业的股东大会上,有股东问马兴田:你不应该坐牢吗?

马兴田气定神闲,说在调查结果出来后,会“更有信心地做好主业”。后来接受媒体采访,他甚至还试图用《证券法》堵住悠悠众口,不断强调“财务差错和财务造假是两件事”。

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如果按照原本的规定,马兴田夫妇需要付出的代价不痛不痒。

证监会对康美事件的定性,是“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

而如此严厉的措辞,顶格处罚,也不过让康美接受警告,进行改正,缴纳60万元罚款。至于马兴田两口子和另外4名主要责任人,每人罚90万,禁入证券市场。

仅此而已。

惩罚措施出台后,马兴田火速退出一线,换成马兴谷接棒,至于马兴田和马兴谷之间的关系,康美药业没说。

如果不是新《证券法》出台,中小投服杀气腾腾把马兴田夫妇列为首恶,事情或许会就此告一段落。

就像过去一样,股民们和康美漫长维权拉锯,而“改正”过后的康美,以及马兴田家族,不知道什么时候又会进入证券市场,继续收割韭菜。

让散户和上市公司斗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证券法》的第九十五条,为投资人维权开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人数超过五十人,则可以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代替所有受损害的投资人维权。

在供职于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专研证券纠纷案件的马香凝看来,这是“本次新《证券法》中最为⼤胆的尝试”。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单个的普通投资人,或许难以在和上市公司的较量中讨到好处,但当投资人们联合起来,在国家认定的投资人保护机构帮助下,上市公司也不可能再肆无忌惮地收割投资人们的利益。

在过去,散户们和上市公司斗,几乎都要以年为单位。

有据可查的首例国内股东集体维权案,发生在2001年,四家公司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价,导致大批股民损失惨重。事发后,总计360余名股民联合向两家法院提出诉讼。

这起案件最高法的重视,还推动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但即使如此,从起诉到一审宣判,依然花去整整两年时间。

马香凝指出,这类案件的长周期,一方面在于证券发⾏中,投资者受害⼈数多、群体范围广,但⾯对个体时损失金额相对⽽⾔并不⼤,缺乏有效的统一组织维权形式。

另一方面,由于涉及金融相关领域,损失认定、财务报表和赔偿损害都需要大量专业人士介入,逐一讨论、审查。尤其关系到赔偿损害的“三日一价”,也即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示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的认定,会成为双方举证、争议的核心点。

另外,拦在散户们眼前还有道翻不过的坎——发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所谓前置条件是指,除非被告的上市公司已经因为违规,受到了证监局等单位调查,否则不能发起诉讼。比如康美,就是被分析人士、财经媒体发现疑似财务问题,后由证监会调查证实,才顺利启动相关程序。

在秦政看来,这一前置条件很难越过,即使立案并不强制要求相关企业要接受过行政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民想发现并举证上市公司存在问题,几乎不可能。

昔日,康美曾经是中国医药标杆

“我们讲的侵权它属于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就是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还要有行为,这些都是要举证的”。

无论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数据,还是操纵股价的相关记录,一般投资人都很难获取直接证据。

退一步讲,哪怕投资人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可以在逻辑上找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漏洞,但无论投资人还是财经领域的研究机构,都不是司法鉴定机关,不代表国家权威、国家权力机构,“他说的话也不能作为一个证据,只能作为参考”。

但马香凝则指出,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程序已有松动迹象。

2021年,上海高院对“中安科”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的判决中,中介机构在未获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也曾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提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和成熟,随着人民法院逐渐积累了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前置程序将会取消。”

前置条件逐步取消,意味着当面对上市公司时,股民们不再只能任人鱼肉,换句话说,就是给了蚂蚁们绊倒大象的可能。

不诉讼,也能拿钱

专门开展A股维权诉讼的郝慧珍律师,决定暂停手头上的康美案相关诉讼准备进程,观望这场中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进展。

此前,她代理过不少A股侵权纠纷类案例,根据经验,上市公司一般都会顾虑到公司名誉问题,选择在立案前与股民达成调解,“一般都不会走到诉讼那一块”。

最麻烦的,就是康美这类由于公司财务问题出现重大纰漏,且已经被证监会介入调查的案子,调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上市公司反而更期望走法律程序,尽可能压低赔偿金额。

但这起案子,和以往都不同,一个显著的区别是,有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投资人们不再各自为战,而只需要做个诉讼权利登记,然后等待结果。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这则公告发布后,提出诉讼请求的投资人从11位新增至67位,顺利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本次案件的代表人,为上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目前,国内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只有两家,除了上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就只有位于北京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根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在结案后获得赔付的不仅仅是这67位参与诉讼的投资人,所有符合康美案“三日一价”适用范围的投资人,都可以在康美败诉后获得合理的相应补偿。

微信小程序“广州微法院”上,广州中院开启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登记,只需要输入身份证和姓名,就可以查询自己是否符合参与康美案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秦政观察,对于这场新《证券法》施行以来,也是建国以来国内的首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中院的重视程度前所罕见,抽调大批骨干力量,提供了从庭审到后台的网络系统,再到及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花了很多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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