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宝盖鞋城宏业路320号木林森厂房的前生今世

泉州宝盖鞋城宏业路320号木林森厂房的前生今世
2024年09月13日 17:00 海峡经济网

  本人黄昆,是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鞋城宏业路320号(木林森厂房)厂房(下称宏业路320号厂房)的所有人,现就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整改的宏业路320号厂房进行以下说明,望有关单位予以参考:

  一、本人在早年合法取得用地使用权,宏业路320号厂房的修建具有特殊背景原因,系历史遗留问题。

  2006年6月1日,第三人王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311部队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由王贤长期承租现石狮市鞋城西北侧宏业路320号相关地块并委托王贤代为管理。承租前述地块之后,王贤与本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的10亩地出租给本人使用,本人故在此地修建厂房。后因王贤死亡,王贤之子王平告诉本人前述地块的相关权利由其继受,本人在相信王平的情况下重新于2020年8月15日与其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以继续承租地块,约定承租期限为10年,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本人认为,王贤通过与土地权所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311部队签订租赁合同依法取得了对石狮市鞋城西北侧宏业路320号责拆地块的租赁权和受托的管理权,本人亦与王贤及继受其权利的王平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法取得了责拆地块的使用权,并在军队的管理的土地上修建了宏业路320号厂房并持续经营,厂房的性质特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的以“两违”的形式进行处理。

  另外,早在2015年宏业路320号厂房就已经受到了相关政府机关的执法检查,但该政府机关在进行一系列调查、了解清楚该地块土地性质和相关情况之后,并未对宏业路320号厂房作出任何的处罚,使厂房得以留存继续经营,证明宏业路320号厂房建设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也印证宏业路320号厂房存在特殊的性质和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望有关单位对此之前的执法情况予以重视,慎重处理。

  二、本人对厂房投入巨大,拆除对本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人出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府机关遵纪守法、正当权威的信任,判断部队出租的给王平地块不会存在权属、性质上的争议才签订租赁合同,而实际上在承租之后,部队在监管土地时对本人建厂运行的行为也持默许态度。本人在承租期间不断支出成本投产,在15年执法机关不予查处之后认为没有相关问题更扩大了投入,至今为止为建设宏业路320号厂房投入了数百万元的巨额资金。如今政府机关责令王平清空宏业路320号地块上厂房,使身为第三人的本人在租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收回成本,造成了本人利益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恳请有关单位充分了解场地的历史沿革和现有状况,在考虑宏业路320号厂房性质特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造成了本人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对本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达到合理行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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