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 刘治颖 3月23日,新湖中宝(SH600208)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新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控股、公司参股的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部分财务资助金额未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公司为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额23.70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6%,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公司为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额5.70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0%,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11月至12月,公司为新湖控股提供财务资助发生额2.10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6%,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直至《警示函》认定后,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2013年10月,公司与非关联方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设立项目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双方各持股50%,公司按合营企业对其进行核算。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公司向南通启新提供5笔合计18,260万元的财务资助,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46%。另经查明,2021年末、2022年6月末,南通启新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9.4%、99.6%,均超过70%。根据相关规定,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2日才经董事会决议并对外披露,并于2022年9月16日经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
(二)对外投资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2月成立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规模为不高于50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87%。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上述信托产品实际投资金额达到39.87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8%。公司上述投资信托产品事项已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披露该事项。直至《警示函》认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未披露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2020年5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智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湖智脑)、浙江智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科技)合计以1.5亿元,受让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创投)持有的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德)30%股权。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4%。2020年5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湖智脑、智新科技合计以1.377亿元对价受让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新湖创投持有的上海蕙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新医疗)34%股权。此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0%。
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87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4%,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在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受让蕙新医疗股权的公告中仅简单提示“过去12个月,除经审议的交易外,公司与新湖集团发生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1笔,累计交易金额1.50亿元”,未就公司收购易百德的相关关联交易进展进行详细披露。直至《警示函》认定后,公司才于2023年1月6日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此外,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还存在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的问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林俊波、时任总裁赵伟卿、时任财务总监潘孝娜、时任董事会秘书虞迪锋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公司:新湖中宝sh6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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