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法院判决附属公司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返还借款本金约17亿元

泛海控股:法院判决附属公司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返还借款本金约17亿元
2024年10月25日 17:11 久期财经

久期财经讯,10月25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控股”)发布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月22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的控股子公司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实业”)处获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泛集团”)公司、中国泛海、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泛海的控股股东泛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通海控股”、北京韬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韬铂”、泛海实业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1.中泛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713,368,085.44元,相关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2,290,912.47元,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713,368,08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025%标准计算)、复利(以利息164,558,274.5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4025%标准计算)以及律师250,000元;

2.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就上述第1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中泛集团进行追偿;

3.对上述第1项给付事项,渤海银行有权以北京韬铂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股权出质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4.驳回渤海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渤海银行负担316,823元,中泛集团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北京韬铂共同负担9,823,368元。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有待于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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