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新规最强冲击:36%定价不再受保护,禁止双融担高收费

助贷新规最强冲击:36%定价不再受保护,禁止双融担高收费
2025年04月08日 14:11 智瑾财经

酝酿已久的助贷新规终于落地,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助贷平台的部分约束的确放宽了,比如不再提贷款结清后再支付助贷服务费,以及平台关联担保机构的集中度管控。这对助贷平台的收入影响和财务状况有着显著的积极意义,甚至可以说决定了部分助贷平台的生死。

但开启一道门,也关闭一扇窗。正式出台的助贷新规,在助贷服务定价等核心环节上,监管更加严格。以下,我们就助贷新规的核心约束、变与不变予以分析,旨在为行业提供更多参考。

一、适用范围

4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助贷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助贷新规传达至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同时发至金融监管支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于说,助贷新规适用于所有从事助贷合作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监管态度

助贷新规出台,是监管层面首次将助贷摆在台面上讲,并且对助贷平台的赋能作用予以认可。比如,“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监管亦指出,助贷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通知》,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助贷定价

助贷定价是本次助贷新规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相比前几次互联网贷款监管规定,助贷新规以“综合融资成本”为标准,对助贷业务中的担保费、服务费等息费项目进行统一要求,并且严格限制了综合融资成本的上限。具体来看,助贷定价限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双融担”高定价模式被禁止。

助贷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虽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助贷新规不再提“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增信费率不得高于贷款利率”,但是以担保为载体的双融担变相收费被禁止。

以往,在定价36%的助贷资产中,“双融担”模式比较流行。所谓“双融担”,就是将36%的定价模式拆分为两部分,息费设置为24%+12%组合,引入两家融资担保公司,分别对客签署两份融担合同。其中,24%的部分设计为资方利息+融资担保费,12%的部分设计为融资担保咨询服务费。

2.平台方对客收费被限制。

除了贷款利息和担保增信服务费用,助贷新规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就引申出,部分助贷平台的“会员权益”费用可能存在合规瑕疵。

一旦与贷款相关的费用,都被归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范畴,那么助贷平台的会员权益等贷款相关服务费用,在监管导向上自然也会被限制。这也将倒逼助贷平台优化权益内容,尽量避免叠加金融权益。

3.助贷综合定价引导至24%以内。

助贷新规中被忽视的一个重点,就是助贷综合定价标准。以往监管层面更多提到市场化定价,差异化定价,但在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的趋势下,助贷新规对助贷定价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这个审判意见怎么规定的呢,我可以来看一下,其中有一条很关键,“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不难看出,助贷新规将助贷综合定价的上限引导至24%以内,超出24%的部分不再受到保护。

四、总行级审批,名单制准入

1.总行级从严审批。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

2.名单制准入。

助贷新规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事实上,助贷名单制管理是监管在历次互联网贷款管理文件中反复提及的内容,如今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比如《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54号文”)就规定,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

当助贷行业全面实行助贷名单制准入,助贷平台只有留在名单内,才会有机构资金,只有资金供给充足,助贷平台才能活下去。需要重点关注名单制准入的几条红线,比如助贷平台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

除了上述常规性准入标准,对于助贷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担保增信类业务,应重点关注两大准入红线:“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与“客户综合融资成本”。

综合下来,对照准入红线,部分高定价、客诉严重的中小助贷平台可能被金融机构踢出合作名单。此前我们从行业内了解,目前金融机构所拟定的主流准入名单,一般是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客诉和负面要少)、资金归集等合规整改方面配合度高的合作机构。

并且,一些商业银行、消金公司等机构,已经在窗口期梳理6类助贷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名单,并在2025年有计划压缩一些高风险助贷平台的合作规模,清退部分高风险助贷平台相关的合作机构。

五、助贷服务付费方式优化

助贷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助贷服务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是影响助贷平台收入和现金流的至关重要的内容,从助贷新规的约束来看,仅提及“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支付进度与贷款收回进度匹配”,弱化了此前流传的“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以及“在每笔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费用”等更加严格的限制。

这对于助贷平台确定收入,保持代偿现金流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可能监管也是考虑了这个风险。因为目前主流助贷平台的分润定价已经比较成熟且稳定(25%-35%区间),无须再进行限制修正,同时,助贷平台涉及大量的代偿和保证金的现金流支出压力,(行业保证金比例约3-5%,借据逾期N天后全额代偿),必须保证助贷平台的收入确定灵活性。

六、强化合作担保公司评估

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不难发现,助贷新规旨在引导助贷担保增信中融担公司的实担业务。值得助贷平台庆幸的是,助贷新规并没有对平台反兜的担保通道模式予以限制,也没有对平台关联担保公司的增信业务集中度进行明确指标管控。

当前,助贷行业担保增信业务普遍实行的是,平台方反兜底的“通道模式”。即担保公司为助贷平台的客户提供担保,以从银行获取授信。同时,助贷平台要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缴纳保证金。倘若产生逾期,将由助贷平台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进行代偿,担保通道只是提供形式担保,收取较低比例的通道费用。

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助贷平台的实力要远远强于担保公司。这种模式也有利于确保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为银行助贷资金提供双重保障。

七、总结

助贷新规从金融机构和合作机构两个层面,首次对助贷业务进行更加清晰的管理完善,于整个行业而言,必然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引导助贷行业上下游企业健康发展,有序竞争,推动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助贷新规必然会加剧对助贷平台的洗牌,综合影响如下:

1.强化头部平台的市场地位,推动行业集中度提升。

中小助贷机构因合规能力弱、业务规模小可能被淘汰,而头部平台比如奇富科技、乐信、信也科技等,凭借更强的风控能力、资金实力和合规经验,更易进入合作名单并长期留存。

2.规范定价机制,减少恶性竞争。

有助于遏制中小平台通过高费率获取收益的短期行为,而头部平台凭借规模效应和合规能力,能更高效地控制成本,通过差异化定价维持竞争力。

3.促进技术能力输出,增强与银行的合作黏性。

头部平台在数据建模、场景分析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明显。银行可能更依赖头部平台提供的辅助风控支持,例如客户画像、反欺诈模型等,形成技术赋能与合规监管的平衡。

来源:镭射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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