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2日,韩某驾驶抢劫来的鲁D***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逃逸,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应当由韩某承担赔偿责任。优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赔偿费用,并可以向韩某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韩某驾驶抢来的机动车,同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韩某追偿。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因侵权人韩某肇事后逃逸,商业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由韩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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