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的困境与突破

“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的困境与突破
2024年11月22日 16:31 内容集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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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杨静/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

邵志豪/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导师,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正高级教师。

本文摘要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有效治理是“双减”政策贯彻落实的关键。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之下,校外培训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办学合规性得到有效监管,分类治理的能力有效加强。但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其长效治理仍存在现实困境,究其原因包括三方面:其一,校外培训机构的转型存在衍生风险,致使校内外教育多层面难以对接;其二,各主体未基于共同利益形成共同体,校内外教育协同发展存在隐形壁垒;其三,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深度不足,校内外教育对接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为突破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困境,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首先应先立后破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转型,寻找校内外教育对接的新方向;其次要基于利益结构驱动教育资源整合,通过教育资源的调控推动校内外教育对接;最后要多层面完善保障体系,为校内外教育有效衔接做好保障工作。

当前正处于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双减”工作三年目标任务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于2024年1月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双减”工作视频调度会。会议指出,“双减”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校外培训热度明显降温,校内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但同时仍存在诸多问题。2024年1月11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基础教育提质扩优工程,巩固深化‘双减’成果”。为此,“双减”工作需锚定三年工作目标,持续回应校内教育提质增效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一、“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实况

2018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发布,开启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拉开了义务教育“双减”序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整顿和治理,不仅是“双减”政策的具体落实,还是我国教育面貌的重大改变、教育理念的重大变革。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各省市积极展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治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相应成效。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各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负”工作,将“双减”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民生工程,联动教育、公安、网信、文旅、科技、体育、银行等部门,开展了校外培训治理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第一步就是针对已有的培训机构进行压减,整治无证无照及不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并对其进行严审批、强监管。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显示,截至2024年1月19日,平台中已录入的义务教育学段培训机构数量共计101621个,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共4281个,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97340个;高中阶段的培训机构数量共计39076个,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共6499个,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32577个。其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共计9434个,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共99152个,学科类培训机构占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9.75%。可见,经过集中治理,对现有的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市场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较2018年初超过百万家而言得到明显压减。压减的主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解决了目前市场上学科类培训机构过多、过滥、过杂的问题。而市场中还存在数量较大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管是义务教育还是高中阶段,其市场存在量远超于学科类培训机构,呈现出“整体数量多”“中小型机构占比大”“质量参差不齐”的特征,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将成为深化治理的关键。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合规性得到有效监管

在“双减”工作之下,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合规经营程度不断提升,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收费问题制度化。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针对培训机构的收费问题提出相应标准,防止发生乱收费、高收费、超前收费的现象。此后,教育部办公厅又与其他部门联合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3年发布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问题的详细规定,涉及合同问题、预收费问题、收费高、退费难等问题的具体规范和监管方案,从制度层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机构标准规范化。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教材使用及机构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2022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发布,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作出要求。其三,行政处罚程序化。2023年8月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化手段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弥补了校外培训监管法制资源缺失的难题。教育部通过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详细部署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任务和要求。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效,各省市积极展开“回头看”专项活动,定期对区域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通过设置“黑白名单”,加强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机构坚决取缔。此外,各省市教育部门还开通了市民举报热线、开发“随手拍”投诉举报小程序,推动广大市民关注校外培训机构的质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举报。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以及常态化监管为一体的三大组合拳,校外培训机构的合规性得到了有效提升。

(三)校外培训机构分类治理能力有效加强

对学科类与非学科类、线上与线下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治理,能够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已成为政府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趋势。截至2024年1月19日,义务教育学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约占非学科类的4.39%,高中学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约占非学科类的19.95%。在市场需求之下,艺术、体育等指向学生素质发展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受‘双减’政策影响不大”,市场份额占比较大。教育部指出各地区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培训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并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别针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印发相应的文件,指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相较于传统线下培训形式,线上培训更具隐蔽性,各地政府对各类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时,不少机构由线下转投线上,加大了治理难度。2019年7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印发,要求对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备案排查,并健全监管体系,便于学生进行自主选择。这一文件回应了线上教育培训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成为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对线上各类机构提出制度化要求。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也表现出重重困难,要进一步加强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解决规则工具简单、规则机制低效等问题,警惕未经过备案审批的机构变相参与线上培训。针对非学科类培训和线上培训专门文件的发布,显示了“双减”之下对校外培训机构分类治理能力的不断加强。

二、“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的困境分析

自“双减”工作展开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省份也积极出台地方文件,显示出教育部门及各省市政府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决心。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并非囿于关闭违规机构,规范现存机构,而是要采用精细化治理方式,规范引领校外培训行业的秩序,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从而实现教育的优质化、均衡化发展,推动教育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目前校外培训机构的长效治理工作表现出了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外培训机构转型中不断衍生新难题

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是为解决其所带来的教育市场化、教育资本化和教育产业化问题,在“双减”治理之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受到大量压减,现存的培训机构也实现了由营利性向非营利性机构的转变。但机构在寻求自身发展、实现转型的过程中不断衍生新的难题。不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发展方向上作出调整,然而在受市场饱和、师资短缺、技术难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向非学科类方向转型变得十分困难。不少机构选择换个“马甲”避开治理文件中的关键词,“改头换面”“重新包装”再次出现在市场中,如化身“家政阿姨”上门进行家教服务,开展“儿童剧本杀”式的奥数游戏,披着各色外衣继续进行课外辅导的本行工作。当自身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就另寻规则漏洞:线下要求不达标,就转战线上;时间规定有违反,就“直播变录播”;培训地点不合规,就化整为零另寻场所;超前教学不允许,就“阳奉阴违”;无合格证照机构,就上门服务;培训内部不合规,就以非学科名义开展学科培训……政府部门虽积极展开治理,但在面对培训机构开启的以隐蔽性、多样性为特点的各色变幻形态时,难以对其精准辨别,同时还缺乏相关指导文件,加大了依法对各类变异培训机构进行治理的难度。

按供需情况可将校外培训机构分为四种类型:指向培优的“学有余力型”机构、指向补差的“学习不充分型”机构、指向素质的“异质教育选择型”机构,以及指向托管的“特需教育帮扶型”机构。四种类型的机构有其事实上的合理性和价值上的目的性,但由于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都以“提分”为主要目标,超越国家课程标准来设置教学内容,扰乱学校正常学习进度,冲击了学校的主阵地地位,各类机构并未发挥其自身优势。在推动其转型的过程中,教育部门提出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却难以与学校教育进行精准对接,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未能满足学校“需求”的多样性和精准性,难以对学校的需求进行精准互补。校外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主要是围绕学科补习、特长培养、素质拓展开展的各种课程培训活动,并不能够满足当前学校教育所需,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并未形成与学校教育体系相衔接的课程设置,难以与学校协同育人。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问题、教育质量问题、教育培训服务费用问题与信息壁垒问题等都在影响着双方合作的开展。

(二)校内外教育协同发展存在隐形壁垒

从生态系统理论来看,教育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生态系统,政府、学校、培训机构、家长和学生都是这一系统内的主体,系统内各主体之间的供需活动共同维护了教育生态系统的平衡,“中小学生培训刚需的存在和增长,催生和带动了机构经办权益需求、家庭消费权益需求和政府主管权益需求的产生和扩展”,形成了从学生刚需到家庭消费、机构经办、政府主管、学校推动的权益共同体。作为教育系统中的个体生态,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态势会直接影响其他个体生态以及社会系统的变化。随着资本的大量涌入,培训机构影响了学校作为教育主阵地的地位,同时为教育部门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难题,打破了教育系统的平衡状态,引发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互与对抗。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在于通过对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完成减负任务的同时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而校外培训机构“兼具教育属性和市场属性,市场属性是其持续发展的动力”,其主要利益诉求在于通过在市场中提供教育服务以此来获得经济效益,实现自身发展。学校的诉求在于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实现减负的同时提供给学生高质量的教育,满足学生需要,同时保证自己教育主阵地的地位。

在各主体的利益导向下,校外培训机构并未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反而成为学校教育的竞争者。双方产生了“育分权”和“育人权”之争,校外培训机构通常以提升学生的考试成绩、帮助学生实现素质拓展为目标,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是一种服务型的教育行为,兼具教育性和经济性,而学校教育的立德树人目标更强烈。即使在“双减”落实之后,“部分校外培训行为仍存在经济性从教育性中分离的趋势”。原因就在于对培训机构来说,经济性要大于教育性,教育性需迁就经济性。在此影响因素下,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教学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商品,易被优势阶层家庭私有化。而教育部门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更为强调教育性,希望以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方式来缓解学生对校外培训的需求。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所产生的“育人”与“育分”之争,核心指向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问题。面临校内教育资源有限,而校外教育资源利用不足的局面时,校内外资源协同的渠道并未打通,拥有丰富教育资源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的合作并未成为常态。从治理之“本”来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各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隐形壁垒,使双方能够以教育资源整合为基础展开合作。

(三)校内外教育协同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由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治理的总目标和要求,教育部出台治理的规范化文件,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具体思想和方略,进一步由各省级教育部门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具体操作措施和任务,县市制定治理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细则。在治理方式上,采用的是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方式,通过多方主体协同推进、校内校外双向发力的综合治理方式来实现。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下,治理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所采用的仍是双线并行的方式,治理深度不足,窄化了治理的视角,将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问题局限在教育市场之中,同时并行学校教育质量及课后服务的提升。而“以数字和指标指代治理目标,实际上否认了治理目标由市场自发生成的可能性和家庭对治理目标的复杂性的认知”。校外培训这种自身带有公平正义争论话题的市场工具所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公平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治理视角的窄化易导致治理内容的单一化,从生态系统理论来看,治理的过程是“基于整体目标和内在逻辑之间的交互生成和有机整合”,治理的内容不能只停留在对其资质、标准、师资、费用等层面,而是要探寻问题生成的内在逻辑与整体目标的达成,将治理过程嵌在整个教育生态系统中进行考量。

校内校外双线并行、双向发力来推动“双减”落实的工作思路,是将校外教育看作是独立于学校教育主渠道的另一种“补充”渠道。由于治理深度不足,缺少明确的统筹安排与有效的协调指导,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缺失,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尚未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首先,校外培训机构的遴选是一大挑战,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高质量校外培训机构的评定标准,没有为学校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明确的指标。其次,校外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需要教育部门对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使其教育内容能够满足学校需要,而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进行规范化设计。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但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合作中的日常管理、评估和退出机制等问题,以及涉及合同签订、资金融入、收费管理、师资水平等问题的相关文件并未发布,而这也使双方的合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即使教育部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要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但并未完善校内外教育的衔接机制和制度保障,很多部署难以得到落实,造成校外培训在时空上难以真正融入学校教育之中。

三、“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的突破路径

要想在夯实已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实现长效治理,应坚持问题导向,把校外培训的治理工作纳入教育综合改革的视野之中,与学校教育改革同步推进,形成“转型—引入—保障”的治理思路,内部强化自身主体突破,中间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外部加强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引导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在制度保障下深化治理深度,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保障“双减”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效治理的同时推动基础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一)先立后破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转型

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的“育人”与“育分”之争,实际触及了教育的核心价值和权力边界问题。从“育分”到“育人”是核心素养时代的教育趋势,校外培训机构需进一步聚焦到教育的核心价值,准确把握“先立后破”的方法论,坚持“一立”,即育人方向之立。校外培训机构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转变传统“利益”思维,走向“育人”思维。从教育属性来看,无论是学科类抑或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其都是社会中公共教育服务的自然延伸。教育的价值内核在于“育人”,只有坚持“育人”大方向,才符合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愿景,才能破解培训机构市场混乱无序的社会难题,帮助机构实现转型。校外培训机构要想实现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就要从国家发展教育的战略高度去领悟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方向,判断教育培训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把维护社会公益作为自身责任,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拓展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探索新的教育组织方式和模式”。只有这样,教育培训机构在后续的转型发展过程中才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其公益属性,提供真正优质的教育资源。校外培训机构要想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需要在自身的教育权力边界内“重构”教育服务供给,实现“三破”。

首先是内容之“破”,即构建校外培训服务的多元课程体系。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需明确两点。其一,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优化,而非替代。因此,课程应围绕学校课程的不足或深化进行设计和规划。其二,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要关注到学生个体,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要。在政策背景下分析学校教育需求和学生发展需求,与学校教育进行内容层面的供需对接,通过构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三层课程体系,在满足学生基本学习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学生的选择性学习需求,提供兴趣爱好类拓展课程和跨学科类拓展课程,在兴趣特长培育、综合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探索等方面发挥自身价值作用。更进一步为有特定学习需求的学生提供针对某一领域或技能的深入、专业的课程,如提供软件编程、机器人科创、三维建模等多元化的研究型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利用校外教育资源使学习“生命化”“社会化”“丰富化”“情感化”“创造化”。

其次要致力于方法之“破”,即实现教育方法的转变。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需要更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体验,以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方式组织开展开放性、综合性、实践性强的校外活动项目。此外,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线上培训机构应用广泛,智能教学手段的使用应从面向校外培训机构自身转为面向学校,从服务校外转向服务校内,为校内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教学系统、教师作业批改系统、学情分析诊断系统、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在科技赋能教育方面的优势,创新教学形式。

最后要形成时空之“破”,即通过技术整合与创新实现学习时间和空间的转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在线校外培训教育平台,打破学生学习的时空限制,为学生提供智能化的学习资源和学习建议。此外,与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跨界合作,共同开发教育资源和服务,将教育与社会教育资源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联结学校教育场域与社会教育场域,为学生提供多层次、多场域的学习机会。

(二)基于利益结构驱动教育资源整合

各主体处在不断寻求和强化各方共同利益,同时维护和平衡各自局部利益的博弈之中。利益博弈的本质是“利益群体在‘理性经济人’驱使下产生的利益博弈结果,因此,要使各利益相关者从局部利益转向整体利益,从眼前利益转向长远利益”。如何处理好“双减”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使各方利益在共同利益空间内得到最大化的满足,将成为影响校外培训长效治理、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关键问题。基于各方的共同利益展开治理,就需要找到各方利益结构中的关键要素,基于关键要素来构建利益空间。各主体的共同利益空间中的关键要素就在于“教育资源”,“‘双减’政策执行中涉及的重要资源有优质教师资源及课后服务资源,因此要以聚合和配置为方式完善资源整合机制。”要想基于共同利益推动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的智慧衔接,就要实现对教育资源的合理整合、分配与置换,搭建起基于资源利用的共同发展空间。

政府、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作为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和行动结构关系决定了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结构和结果”。校外培训与学校教育衔接关系的建立需要发挥中间者的作用,由中间者把握三者间的利益结构,基于“教育资源”建立三方联动机制。从“教育资源”这一共同利益空间要素来看,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属于教育资源的供给侧,政府是教育资源的调节方,学生是教育资源的需求侧。虽然校外教育资源具有“经济性”“私人性”,但其本质具有“教育性”“公共性”,政府需要承担起调控校外教育资源的公共责任,在保障学校教育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调节教育公平的职能,将校外培训资源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再分配。因此,以教育资源配置为核心的校内外教育资源整合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寻求多主体之间基于利益需求而形成的相互依赖、协同互动的互惠共生状态。政府通过将学校教育中有关补差、培优、兴趣拓展等体现个性化培育的教育需求适当地释放给校外,校外培训机构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使双方展开以教育资源为内容的合作,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中教师资源和课后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

学校在选用校外培训教育资源时需关注多个层面,包括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合理经费标准、确保师资质量,并建立有效的评价与监管机制,利用校外教育资源补充和拓展学校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元且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学校在选择合作的校外培训机构时,不仅需要了解机构的背景和资质,还要进一步考察机构的师资团队力量,以及机构所拥有的教育资源,依据所需的服务内容来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学校所需的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包括课程开发、教学资源提供、师资培训与交流、学生活动组织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学校的需求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长来确定,确保双方的合作能够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学校需制定相应预算,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等因素来制定经费标准,选择合理定价的校外培训教育服务,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约定的经费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同时向外公开校外培训机构购买服务的经费。此外,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和监管体系,对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价和监督,或组织专家团队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多层面保障校内外教育有效衔接

校外培训机构要想与学校教育进行有效衔接,需要在前期做好多方工作。其一,在校内外教育的衔接思想上,保证学校教育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思想政治建设,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主要目的。其二,在校内外教育衔接政策的设计上,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设置管理部门并规定职责,将校外培训服务、学校课后服务、社会教育服务等整合到教育体系中。通过扶持性政策的设立为普恵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提供机会。其三,在校内外教育衔接管理上,做好机构遴选、日常管理、检验评估等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以便于学校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学生课外负担的动态监测。其四,在校内外教育衔接的资金供给上,由政府联合企业、社会、家庭及个人进行承担,支持其向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定位定性。其五,在校内外教育衔接的课程供给上,由政府教育部门在教育专家的指导下,了解当前各种类型的校外培训机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的宗旨,设计教学内容框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并对不同门类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为有效落实上述保障工作,推动校外培训与校内教育衔接工作精细化、实质化、系统化、协同化,需要打造“政策领航+制度保障+智慧监管”的治理模式,做好多方制度保障工作。首先,政府要多维立体做好顶层设计工作,通过“政策指导+高位推动”的方式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前期的对接和衔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事宜,加强校外培训与学校之间的合作。其次,要积极做好制度保障工作,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教育的引入、教学、管理、评估及退出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服务引入层面,由教育部门严格把关,设立准入门槛,制定明确的校外培训机构引入标准,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组织遴选,设立中小学课后服务校外机构白名单。确保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程序公开透明,避免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共同制订教学计划,并向相关教育部门上报,确保教学内容与学校课程相衔接,避免重复和超前教学。由教育部门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教学质量符合学校要求。在监管评估层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导者,需制定并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合作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干预和调整。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教育的退出机制,加强退出过程的监督。

除政府教育相关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教育进行制度调控外,还需要多方协同,多层面做好保障工作。各部门联合出台合作管理办法,形成教育部门牵头兜底,文体、物价、工商三部门联合审批,相关部门共管联治的“1+3+X”校内外合作联合监管模式。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和兜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建立共管联治机制,制定总体相关政策,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文体、物价、工商三部门作为联合审批部门,分别负责文体类、价格及收费、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审批工作。在审批过程中,三部门应共同制定审批标准,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协同性。校外培训机构需向三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部门按照联合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共同作出审批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税务等,作为共管联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各共管联治部门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合作情况进行巡查,建立多方监管机制。了解其运营状况、教学内容、师资情况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机构存在的问题,确保机构规范运营。此外,积极建构社会监督和网络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充分应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开放培训机构评价窗口,实现“大众点评”,不断推进培训机构的运行智能化、监管透明化、评价科学化。通过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分析数据,积极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当某个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学校教育合作过程中出现投诉频发或违规行为时,提示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理。

(本文编辑:吕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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