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印章是伪造印章的一种重要形式,常见与公司对于印章管理不规范,为业务方便私刻多枚印章使用,建设工程企业的挂靠方私刻被挂靠方的公章也时常发生。那么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伪造的印章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公司对此无需负责。但是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遇此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1、伪造的印章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并不具备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仍不能否认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构成表见代理,即被认为有权代表公司的人持伪造的印章签订合同;
(2)公司有多枚印章,公司管理混乱,存在多枚印章混用的情况,从而使交易对手产生错觉;
(3)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即公司在内外部场合对伪造的印章的效力予以确认;
(4)公司明知他人伪造印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采取忽略默认的态度,此时,应该对使用此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2、伪造印章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涉事公司一般都会极力否认自身知晓伪造印章的事实,举证责任是在另一方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涉事公司对伪造印章有明显过错,否则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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