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又现“神提案”股票造假判无期!A股高管要与股民争上天台?

两会又现“神提案”股票造假判无期!A股高管要与股民争上天台?
2020年05月23日 21:25 经观财经眼

文/包希仁

经观财经眼专栏作者

盗窃最高无期,

诈骗最高无期,

既盗窃又诈骗最高判五年,

你说神不神奇?

想必各位吃瓜股民已经知道我说的是啥了,即证券领域的欺诈犯罪!

01

这判几年可不是我瞎说的,刑法里都写的很清楚。

刑法明文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最高刑期仅有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如财务造假)最高刑期也是5年。

对于证券欺诈和造假犯罪的危害性,想必大多数股民都“领教过”。

从数年前的蓝田股份到最近的“二康事件”,财务造假金额是水涨船高,数百亿的虚增已不稀奇。

从创业板欺诈第一股万福生科到组团式忽悠的金亚科技,欺诈发行的手段越来越诡异,在A股圈钱的神话也是此起彼伏。

但无论是造假还是欺诈,给投资者特别是小散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很多投资者遇到此类事件大多都是自认倒霉。

虽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作为股民我们可以承担合理的经营环境、市场波动、政策调整、贸易冲突等风险,但我们绝不能让道德风险大行其道,谁都不希望给别人当“宰割”对象,尤其是“人模狗样”的骗子。

正因如此,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在今年两会期间才再次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

据说,这一建议已经是王建军连续三年力推的提案。

02

王建军多年来一直呼吁加大欺诈发行刑罚力度,体现出其对证券市场造假者的“恨之切”。

早在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初,王建军就提出了《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第二年,王建军再递交了《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今年,王建军继续上交《关于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建议。

纵观这三篇议案,“变”和“不变”贯彻其中。

“变”的是字数越来越长,从严惩发行人到重罚合谋中介机构,出发点越来越契合市场和投资者核心利益。

“不变”的是打击欺诈发行的初衷,对造假者的零容忍和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的决心。

上市公司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最基本底线。欺诈发行行为,是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为少数人换取不义之财,是赤果果的掠夺,必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因此,出重拳、用重典打击欺诈发行已成业内共识。

03

今年3月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试图通过讲故事、造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心生忌惮。

但刑罚方面对于造假者处罚还是太轻,上文提到的相关刑罚最高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指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实际上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

从第三节的规制逻辑看,其旨在打击企业设立、经营、清算过程中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虚假出资、虚假破产、徇私舞弊低价折价出售国有资产等。而欺诈发行直接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了第三节规制范畴。

从危害程度看,第三节其他犯罪行为由于影响范围相对确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欺诈发行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波及面广,受害人数多,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

从行为性质看,欺诈发行还是典型意义的诈骗。发行人采用粉饰报表、虚构业绩的方法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符合金融诈骗罪基本特征。

不仅如此,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的刑期设置过低。

从危害后果看,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比起集资诈骗有过之而无不及。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最高5年刑期明显偏低,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犯罪的效果。

从境外市场实践看,美国规定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为20年,2005年世通公司CEO因欺诈、内幕交易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均远高于我国刑法规定。

除了刑期不合理外,罚金标准也明显偏低。

王建军强调,一方面在当前市场的融资规模下,罚金数额与违法收益严重不对称,罚金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制裁功能。另一方面,刑法中的罚金已低于新证券法对应的罚款,刑罚的严厉性难以彰显。

04

而针对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王建军建议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打击力度。

证券法此次修订特别加强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欺诈发行中的法律责任,比如规定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等。但在刑法上,还未明确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王建军建议按 “集资诈骗罪”处罚欺诈发行。

法律条文应明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证券,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且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行为的,同罪同罚。同时,判处非法募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金。

在我看来,我是极为赞同深交所掌门人的建议。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而不是只严惩“草根犯罪”,却对高智商犯罪网开一面。

如果普通盗窃、诈骗犯罪披上欺诈发行的外衣,就可得到减免刑罚的“优待”,那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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