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团队 | 网络水军——“动手指”与“戴手铐”的一步之遥

肖飒团队 | 网络水军——“动手指”与“戴手铐”的一步之遥
2023年07月26日 00:07 香港奇点财经

奇点财经推送于7月25日。

引言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点”、“带节奏”,炒作敏感事件进行引流牟利;开设假冒媒体网站和自媒体账号,打着“舆论监督”等旗号,实施敲诈勒索……以上这些行为在网络空间内并不少见,可以说,网络空间苦水军久矣。近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成效情况,表明对网络谣言、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等乱象将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其中,网络水军作为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源头,从最初的乌合之众逐渐发展演变成各种分工明确的组织,其社会危害性也迅速增长,甚至走入刑事犯罪的红圈之中。

01

网络水军的定义

网络水军是指被他人雇佣,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的网络写手,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中。目前,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伪装成正常用户或者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或者转发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的信息,操控或者扰乱网络舆论;另一种是非法提供有偿发帖、删帖服务

另外,在目前新技术的背景条件下,网络水军的主体已经从传统上的人工“水军”逐渐被机器人“水军”逐渐替代。机器人“水军”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在短时间内制造舆论热点,这也导致对于其识别与管理更加困难。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哪种主体或形式的网络水军,都展现出“意图操控舆论”的恶意,容易引发后续的“网暴”事件,不利于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

02

网络水军涉及何种罪名

1.刷量控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互联网行业有大量从事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服务的人员,甚至有不少借助所谓的互联网公司雇佣“网络水军”承接发帖、删帖业务,其大多认为这是一种行业“潜规则”,殊不知在无形之中已经触及到刑法红线,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225条,其中并未明确将操控网络水军有偿提供服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的行为,但其中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可以用来规制网络水军非法牟利的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诽谤解释》”)第7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在网络上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四个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2)以营利为目的;(3)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服务;(4)扰乱市场秩序。

例如在全国首起以非法经营罪成功宣判的有偿删帖“网络水军”案件中,犯罪人胡某自建了25个水军网站,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中的规定,未取得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也未进行备案,因此在主体上具有非法性。其次,犯罪人黄某开发 “爬虫”软件,设置关键词自动抓取网络负面新闻和信息,自动将信息转发到胡某自办的各个网站上。随后胡某坐等涉事单位或公关公司找上门,以删除负面信息为由,每条收取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公关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删除服务,扰乱了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2.舆情敲诈,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诽谤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即网络水军实施敲诈勒索有两种形式:

(1)“发帖型”敲诈勒索,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涉案的个人或者企业多出于花钱消灾的心理,向犯罪人支付钱财以求得商业信誉的保障。

(2)“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站等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子,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一般会出于息事宁人的心理,落入犯罪人的圈套向其支付钱财。

区别于传统的以威胁生命安全为恶害相通告的敲诈勒索行为,网络水军一般通过损害被害人名誉或隐私、公司的商业信誉等为要求,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3.造谣引流,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在“流量经济”的驱使下,不法分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不仅“蹭热点”还“造热点”,以此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害网络生态,若产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造成现实生活中的恐慌或者网络空间上的混乱,则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该罪的规制对象采取了限缩设定的方式,仅限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四类信息

03

网络平台相关法律责任

平台方作为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滋生的土壤,是网络水军发起的源头,因此平台方在网络水军的甄别、发现和防范上应当承担起相关责任。但目前不少网络平台责任缺失,奉行“数据为王、流量至上”,纵容网络谣言的传播、放任网络水军的存在,对网络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参考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近期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都对平台方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与之相对应,平台若不当履行或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责任。例如在湖南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段已被官方辟谣过的谣言信息在属地某短视频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累计播放200余万次,转发分享8.3万余次。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短视频平台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谣言视频在该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目前,湖南长沙公安机关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短视频平台依法做出责令整改、行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对于网络平台方来说,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是刑事红线。平台方对于蹭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甚至导致网络暴力的行为,若不及时发现、制止,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虽然目前并无几例真正被判决此罪的司法判例,但倘若各网络平台不断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则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对该罪的解释将走向“扩张解释”。因此各网络平台务必收敛流量至上的行为,平衡公司利益与公众利益,避免触犯刑事犯罪红线。

写在最后

虚拟的网络空间仍以现实为根基,只有真实活跃的用户和数据才能支撑起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网络水军作为一种新型的言论传播手段,不应让其成为犯罪工具,相关从业者及相关公司也不应仅以流量为王,健康的网络空间建设需要用户、平台及监管机关的共同努力。广大自媒体从业者需做好自我管理、避免造谣传谣、恶意炒作和违规盈利等侵权行为,各大网站、搜索疫情以及短视频等平台也要压实自身责任,加强相关平台内容监管,避免成为网络水军的助力工具。

作者简介:肖飒,香港奇点财经专栏作家。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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