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做了限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
也可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
注意,ABN是属于可投资范围。
但是,
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不得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不得投资于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
/5/ 非标债权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需要符合一定要求。
需要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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