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返税,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到底该怎么给?

如果不返税,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到底该怎么给?
2024年10月28日 08:36 九兆咨询

关键词:招商引资

九兆点评: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落户,采用了与税收挂钩的返还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在当地纳税后,政府会以某种比例返还一部分税收,作为对企业的扶持。随着税收返还政策的取消,地方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招商引资压力。长期以来,许多地方依赖税收优惠来吸引企业落户,这种政策的取消让他们在短时间内失去了吸引外部投资的“法宝”。那么,在没有了税收返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该如何保障企业的利益呢?如何招引优质企业入驻呢?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正在通过其他形式的政策支持来弥补这一缺口。1、通过基金业绩对赌。政府会先向企业注入资金,成为股东之一。如果企业在未来实现了既定的盈利目标,政府就会减少所占的股权比例,将更多股份让给企业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这种“让股”机制不仅能够激励企业努力提高业绩,也减少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压力。如果企业未能达到目标,则企业需要将部分股权返还给政府,从而确保政府的资金不会白白流失。2、平台公司资助模式。平台公司作为园区的运营主体,负责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以及招商引资工作。政府则根据园区企业的产值和营收规模,与平台公司进行结算奖励。比如,园区内的企业如果达到了特定的产值目标,或被认定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等高质量企业,平台公司便有资格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3、厂房建设奖励。对于新建园区的产业主体,政府可以根据建筑面积进行奖励,按照每平方米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可以达到数千万元。这种奖励方式能够直接减轻企业的初期建设成本,让它们有更多资金用于生产设备的购买和研发投入。4、园区运营。随着数字化、智能化产业的兴起,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打造“智慧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并针对这些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专项奖励。例如,对于符合数字化标准的园区,政府可以一次性给予数百万元的奖励,以支持园区的智能化改造和运营。5、购房补贴(按成交价)。对于上年度产值(或营收)上亿元的企业,若在园区内购买X万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割转让厂房,并承诺在X年内不对外租售,政府将按照总成交价的X%提供补贴,累计补贴最高可达XX万元,并将在三年内分期支付。6、辅助性配套设施奖励(按实际费用)。针对建筑面积超过X万平方米的园区,若其根据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相关规定进行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设施的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政府将按照实际费用的X%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XX万元的奖励。7、 功能性综合提升奖励(按实际费用)。园区建筑面积超过X万平方米的,若进行层高、荷载等功能性提升改造,或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重要功能设施,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政府将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X%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XX万元。8、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资金支持(按实际销售额)。对于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成功落地的“首方案”提供企业,政府将按照该方案中非硬件部分实际销售额的X%提供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XX万元。9、产业链导入资金支持(按实际支付合同额)。为了鼓励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政府将评选出一批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示范项目,并按照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X%提供支持,单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为X万元。10、“两业融合”资金支持(一次性)。为推动企业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凡是通过市级和区级“两业融合”试点认定的企业,政府将分别给予一次性XX万元和XX万元的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信息、科技、商务等独立法人企业,若其设立当年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政府将给予一次性XX万元的奖励。11、全链条奖励支持(“一事一议”)。对全球顶尖项目、具有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企业,政府将采用“一事一议”模式提供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支持,支持内容包括人才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可达XX亿元,支持期限最长为X年。12、产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于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服务的产业服务平台项目,若其固定资产投资符合规定,政府将按照投资额的X%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XX万元。13、外资落地补贴(按合同额)。对于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将根据其合同外资金额提供一次性补贴,外资在X万美元至X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补贴金额从X万元至X万元不等。】

最近涉税返还退回纠纷、公司注销还要追讨到人头上的事情层出不穷,市场人士纷纷抱怨,本来经济就是下行期,这种“落井下石”的做法既进一步加大了实体企业的负担和危机,也让不少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和区域的营商环境大打折扣。

但其实如果细究的话,被追讨退回的大多属于本就没有按照承诺履行企业自身义务的,或者已经破产、离开甚至是涉嫌招摇撞骗。如果真的是好企业,正处于在本地发展壮大或者有产业链集聚效应的“尖子生”,政府留它还来不及,怎么可能贸然釜底抽薪,损人不利己呢?

无论如何,给企业这笔钱大家已经是谈好的,无非之前因为与税收挂钩涉嫌非法违规被国家清理,换个路径一样可以给出来。

举个例子,高新区管委会给了你1100万元的扶持资金,但从法律意义上这不是“无偿赠予”,而是购买你在本地贡献税收的“发展服务”,或者算作对你的明股实债融资,现在国家清理这种税返优惠,企业就形成了对政府的1100万元负债。

但如果确实了解和看好这家企业的潜力与前景,政府大可以进行“债转股”,经由引导基金或平台公司,把这1100万元变成对你真实的出资即可,大家依然可以同舟共济,继续携手发展共赢。

当然,产业投资仅仅是各类层出不穷的政策产业扶持方式中的一种而已,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投资,或者接受投资。举这个例子仅仅是说明,政府依然有很多种方式把扶持资金兑现,来资助和奖励在本地真实落户扎根发展的优质企业。

其实,最近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密集出台全新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湖南省刚刚发布的《招商引资正面清单》就刷了屏。

在这些新政中,与税收挂钩的优惠补贴已经按照国家要求全部被清空,更多换成了“资金支持”“奖励资助”“产业扶持”这种字眼表述,用来挂钩的标的物也从税收变成了营业额、销售额、合同额、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到位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等。

这相当于把企业对财政税收的贡献从“直接挂钩”变成了“间接挂钩”,而且大多是事后兑现,再加上其他方面的各类扶持(如场景、人才、订单、配套等),从小恩小惠的“小优惠”,转向互优互惠的“大优惠”,能够更好的起到正向鼓励企业真实创新、研发、投产、深耕的效果,也进一步杜绝了“政策刷子”“二道贩子”的垒高、骗补、投机行为。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下,如果不按照税收挂钩返还的方式,给企业的扶持资金到底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给出来?

1、基金业绩对赌

引导基金投资企业股权的同时签订对赌协议,将股权比例与企业利润挂钩,将原来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转为企业收益分配,如企业获利则将引导基金所占企业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企业;如企业亏损则企业所占股份相应减少让股给政府。

2、平台公司兑现

政府与负责园区运营的平台公司进行奖励结算,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当园区引入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或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试基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上级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并拟定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后,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支付。平台公司再通过与入园企业的入园协议约定另作兑现。

3、厂房建设奖励(按建筑面积)

产业主体新建园区项目中,M0用地上建筑面积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M1用地上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4、特色产业园区奖励(按建筑面积)

对按照《“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5、辅助性配套设施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6、功能性综合提升奖励(按实际费用)

对建筑面积超5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万元奖励(事后资助)。

7、购房补贴(按成交价)

上年度产值(营收)超3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3000万元补贴(事后资助)。

8、租赁补贴(按固定数额或比例)

对新注册且当年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期限3年;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15元/平方米;超5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超10亿元的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事后资助)。

9、发展增量资金支持(按营收增量)

对实现“首升规”且正增长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10、应用场景开发创新资金支持(按实际销售额)

对于提供“首方案”的企业(首次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按照“首方案”中非硬件部分实际销售额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产业链导入资金支持(按实际支付合同额)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评选一批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示范项目,按照购买方实际支付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12、“两业融合”资金支持(一次性)

推动价值链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对通过市级试点、区级试点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鼓励制造业企业成立信息、科技、商务等独立法人企业,对设立当年升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13、“智改数转”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对设备及改造所必需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总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总投资10%(其中支持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费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4、产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对于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协同加工、共享制造、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全流程专业服务的平台项目,经符合条件审核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

15、品牌培育补贴(按活动成本)

对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主要举办或承办单位,在区域内组织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的,按照活动成本的50%给予支持,国际活动最高资助100万元,国内活动最高资助50万元;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牵头制定并按规定发布生产性服务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16、外资落地补贴(按合同额)

对外国投资者新设立的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累计实缴合同外资总额200万(含)至500万美元、500万(含)至1000万美元、1000万(含)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支持。

17、全链条奖励支持(“一事一议”)

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师、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具备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应用前景明确广阔的若干战略新兴产业顶尖项目,在项目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区共同给予人才奖励、研发和产业化奖励、投资入股、贴息贷款等全链条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亿元,支持期限最长5年,涉及财政资金支持部分按1:1比例予以分担。

18、国家级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按投资额)

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前沿高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经评审,市、区按1:1比例对项目最高按总投资额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

19、加速科技创新突破资助(按研发费用投入)

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在国内临床试验研发费用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临床研发进度,分阶段最高按实际投入临床研发费用的40%给予资助: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亿元。

20、临床试验能力资金扶持(按年度服务收入)

对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30万元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服务且符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临床试验机构,经核定,按机构为本区医药企业提供新药临床试验年度服务收入总金额5%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21、技术平台建设资助(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及发生费用核定金额)

对通过国家药监局(NMPA)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药物研发安全性评价平台,按实际投入建设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0万元;鼓励企业委托上述平台开展药物研发,对年发生费用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核定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2、产业化能力资助(按合同结算金额)

对CDMO/CMO业务营收1亿元以上的企业,承接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医疗器械生产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1%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23、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资金支持(按受托年生产产值)

支持具有成熟生产经验的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MO)和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照规定给予受托方不超过受托年生产产值的10%,每个品种最高50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24、制造业技改补助(按实际完成投资额)

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其他项目按照不高于2023年以来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

25、首次应用资金支持(按合同金额与保险费)

根据技术水平及应用效果,按照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分档给予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首台(套)市场推广时,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26、创新券(按服务合同总金额)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企业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向政府提出兑付申请。

27、资金到位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

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度实到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3‰的奖励,最高30万元。增资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但以上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指住宅类、商业类地产等)、非鼓励类的金融类企业、投资性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28、“招朋引伴”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引进方与投资方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

29、注册基金奖励(按实缴注册资本)

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地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市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30、高级人才补助(一次性)

一次性给予“杰出人才”100万元奖励,“领军人才”50万元奖励,“青年拔尖人才”3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50万元奖励;根据个人年度综合贡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设立引才“伯乐奖”,对助力引才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专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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