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济宁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光大银行济宁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济宁分行因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并缴存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济宁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光大银行济宁分行罚款35万元。
其实,光大银行分行被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光大银行的高管们,你们知道吗?
光大银行被罚不断
5月9日,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光大银行存在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向检查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合计1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于5月8日公示了两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剑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相关责任人缪韧。具体来看,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被处罚的原因在于贷款转为结构性存款、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中,缪韧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对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缪韧罚款人民币8万元。
4月22日,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连发4张罚单,其中,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因理财基金产品销售行为不审慎,被罚款30万元。
2月15日,央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字【2020】14号-22号)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4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总计罚款1820万元;8名相关责任人亦被处罚,累计罚款23.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光大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官网信息显示,2018年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在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部分,《管理办法》明确多项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存在更大违规行为
不光是被处罚,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裁决书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翁某伪造资料,向其供职的支行骗取千万元贷款。案发后,翁某与该行中断联系,在外逃匿两年后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裁决书显示,翁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大专文化,原系光大银行浏阳支行零售业务部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浏阳市,现住浏阳市。
2015年4月,翁某的亲戚陶某因资金紧张,请求翁某帮助其向所在的光大银行浏阳支行贷款。同时,陶某向翁某提交了贷款的相关资料,并在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办理了该行的银行卡一张后交给翁某,且将密码告之翁某。后因陶某抵押财物不够,贷款审批没能通过。
三个月之后,翁某伪造了登记业主为陶某位于浏阳市城区两间铺面的房屋产权证,并以陶某的名义委托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制作了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伪造了陶某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虚假客户交易明细表。
2015年7月30日,翁某利用陶某此前提交的资料、银行卡以及自己伪造的资料,冒用陶某名义与光大银行浏阳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30日,贷款利率7.02%。此外,在贷款借据尾部,翁某还冒用陶某的名义在借款人处予以签名认可。
同年9月,翁某没有再到光大银行浏阳支行处上班,且失去联系。两年后的12月29日,翁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除了上述利用陶某名义骗贷400万之外,翁某还以亲戚胡某、邓某夫妇之名,从光大银行骗贷255万元。此外,翁某还协助他人从光大银行骗贷340万,翁某从中获得归还借款170万元,并占用贷款90万元。
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翁某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翁某退赔光大银行浏阳支行960.49万余元。
又是处罚,又是判决,光大银行的高管们,你们真的有做到监管公司业务的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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