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严控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未提供个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

多地严控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未提供个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
2020年08月20日 22:34 税筹圈

2020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也发布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根据2018年8月3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该规定是国家法律明确设定的义务,只要是纳税义务人,在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完税凭证。同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执行,将查验作为办理登记的前置程序。

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最早规定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该文件仅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函,法律效力不足,仅少数地区登记机关在地方政府协调下落实了此种做法。该文件在2014年也被国家税务总局废止。

修订后的《个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了,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和工商部门发布了具体的操作文件来落实《个税法》第十五条的上述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执行中如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平价转让股权是否交税?是否提供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制度包括零纳税的情况,在税收管理中并非是要求股权转让当事人必须交税,而是必须申报,即使是零纳税,也会产生纳税额为零的记录。

谨记,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应先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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