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定性玖富与出借人是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追究欠款应诉借款人

最高院定性玖富与出借人是中介合同关系出借人追究欠款应诉借款人
2024年06月25日 10:01 环球热闻

日前,笔者律师接到了四年前帮助过打借贷官司的客户小张打来的电话,小张表示他的妻子曾经在某平台出借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

随后小张给我发来了一份类似P2P平台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了解小张家的出借情况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而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就像小张提供的判决书那样,最高院明确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难道出借人就毫无办法了吗?当然不是。笔者建议,出借人作为权力主张一方首先要清楚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平台作为中介方,也应承担协助对债权进行积极催收的责任。平台也在推出方案协助出借人回款,以玖富平台为例,玖富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置换后,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呢?简单来理解,就是玖富出借人可以通过置换债权的形式,获取已经经过法院仲裁程序判决、借款人必须立即还钱的债权。

这种经过仲裁判决的债权,是一种更为直接高效的回款选择,省去了催收、诉讼、等待判决等诸多环节,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付欠款。不仅为出借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同时因为有仲裁判决和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也可以迫使借款人立即还钱,效果比较有保障。另外,出借人还能得到律师的专业协助,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直接和律师合作,全程跟进自己的债权履行情况,并随时向律师进行咨询和情况了解,对债权的掌控力也进一步加强。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出借人尽量委托平台方推荐的律所律师,将置换后的已裁决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免去相关执行费用。广大出借人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借助平台提供的协助,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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