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权衡财经iqhcj研究员 王心怡
编:许辉
风电装备是指利用风能发电的装备,主要包括风电机组、风电支撑基础以及输电控制系统三大部分,其中风电机组主要由齿轮箱、发电机、叶片、轴承等组件组成。风电齿轮箱是风电机组的核心传动部件,其作用是将叶片在风力作用下所产生的动力传递给发电机并使其得到较高的转速,规划中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锡华科技)拟在沪市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000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此次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20.48亿元,用于风电核心装备产业化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5.5亿元)。
锡华科技系夫妻合计持股超九成,大额分红后补流;风电行业需求波动,毛利率持续下滑;客户集中度较高,依赖前两大客户;第一大供应商曾因弄虚作假列入异常名录;公司工伤事故不断。
夫妻合计持股超九成,大额分红后补流
锡华有限系由王荣正与储芳于2001年6月22日共同出资设立。2001年6月,王荣正、储芳共同出资设立锡华有限。2003年11月,储芳将当时所持有的锡华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王荣正兄长王国正后退出。该次股权转让中,36.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6万元)系王荣正委托王国正代为持有,13.5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50万元)系王国正本人实际受让。2021年9月,双方定以股权按1元的价格转让的方式将代持股权进行还原。王荣正曾就职于无锡县煤矿机械厂和无锡市红旗起重设备厂。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锡华投资持有公司28,071.1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7.98%,为公司控股股东。王荣正、陆燕云分别持有锡华投资92%、8%股权,锡华投资持有公司77.98%股权;此外,王荣正直接持有公司9.12%股权,并通过担任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无锡华创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4.5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王荣正、陆燕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91.66%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荣正持有锡华投资92.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王国正系王荣正兄长,王爱华系王荣正胞妹;王荣正持有泰州亿晟48.15%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荣正持有无锡弘创盈40.4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荣正持有无锡华创盈92.0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股东中,王荣正、锡华投资、泰州亿晟、无锡弘创盈、无锡华创盈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022年10月,太湖湾基金、无锡点石、泰伯一期等9名外部投资者与锡华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股东协议中约定了投资方所享有的包括“股权回购”“反稀释”“优先认购”等特殊权利条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安排已经解除并视为自始不存在,但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自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股权回购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效力。
报告期内,锡华科技及其子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贷款发放的要求,通过公司合并范围内其他主体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2020年和2021年通过转贷取得的贷款金额分别为6,490.00万元和9,800.00万元。
2020年和2022年,锡华科技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281.80万元和3.5亿元。此次募投项目中,风电核心装备产业化项目(一期)总投资14.484亿元,其中铺底流动资金1,279.92万元。本项目产出为风电装备专用部件,达产后可实现年新增十五万吨风电零部件的机械加工能力。此外,拟使用募集资金中的5.5亿元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风电行业需求波动,毛利率持续下滑
锡华科技主要从事大型高端装备专用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产品结构以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为主、注塑机厚大专用部件为辅。2020年-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084亿元、8.778亿元和9.41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04亿元、2.161亿元和1.845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收入金额分别为5.855亿元、6.842亿元和7.788亿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67%、78.63%和83.43%,风电业务收入占比较高。
锡华科技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如齿轮箱体、行星架、扭力臂、法兰等为风电机组成套装备的重要部件,其需求量与下游风电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因此,公司可能受到风电行业需求波动的影响导致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全球风电齿轮箱行业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市场集中度高。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数据,风电齿轮箱行业全球排名前三的企业为南高齿、弗兰德、采埃孚,其中南高齿风电齿轮箱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持续多年超过30%;在国内市场,主要的本土风电齿轮箱制造商为南高齿、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其中,公司是南高齿、弗兰德、采埃孚等行业领先企业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的长期主力供应商。2022年,公司在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细分领域全球市场占有率约为20%。
报告期各期,锡华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93%、35.84%和29.18%,存在一定幅度的起伏下滑。
公司选取日月股份、宏德股份等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风电行业平均毛利率分别为26.33%、19.83%和13.78%,呈现下降的趋势。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客户集中度较高,依赖前两大客户
报告期内,锡华科技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07%、99.03%和99.17%,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装备和注塑机领域,公司业绩受下游客户业绩变动的影响较大。
其中,第一大客户南高齿集团收入占比为43.73%、34.83%、48.91%,弗兰德集团收入占比为36.24%、35.27%、27.15%;两者常年保持对锡华科技70%以上的营收贡献率。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收入变动趋势存在一定差异,对弗兰德集团的收入先增后减,对南高齿集团的收入持续增加。2021年3月西门子集团完成向凯雷投资集团出售旗下弗兰德集团,为保证报告期内数据的可比性,将西门子集团和弗兰德集团单独列示。
报告期各期末,锡华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907亿元、2.056亿元和1.864亿元,占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4.59%、29.20%和28.01%,占比较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合计金额占比分别为96.14%、99.10%和98.40%,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的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768.74万元、1.097亿元和1.263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72%、15.58%和18.98%。
第一大供应商曾因弄虚作假列入异常名录
报告期内,锡华科技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生铁、废钢,主要辅助材料为树脂、冷铁、球化剂、孕育剂与增碳剂等,其他材料包括刀具等,采购总额分别为2.901亿元、3.848亿元和4.566亿元。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化;营业成本主要由材料成本构成,采购主要原辅材料为生铁、废钢、树脂、冷铁、球化剂与孕育剂等;2021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生铁采购量大幅上升、废钢采购量大幅下降,主要系生铁与废钢存在一定替代关系,2022年度生铁价格下降,相对成本较低;公司废钢采购均价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采购的废钢品质优于一般意义上的废钢。
报告期各期,锡华科技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4.41%、59.81%和58.21%,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较高。
临沂玫德庚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第二大和2021年第三大和2022年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2274.14万元、4377.09万元和1.044亿元。查公开资料,此供应商曾于2018年12月1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1月3日移除。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第一大和2021年、2022年第二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生铁金额分别为7456.91万元、4687.43万元和8619.29万元。2019年3月、4月和10月连续受到三次的安监处罚,分别被罚款4.2万元、1.8万元和4.8万元。
江阴宇易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2020年和2021年第四大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1779.98万元和2853.05万元。此供应商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20万元。2020年-2022年其社保缴纳人数均为3人。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单位加工费的金额分别为2,760.63万元、2,557.29万元和2,643.99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20%、4.54%和3.97%。证监会要求公司披露:主要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与公司交易金额占收入的比例、与公司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公司工伤事故不断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裁判文书网文件(2017)苏12民终2220号显示,彭亚田原系锡华科技职工。在锡华公司工作中两次受伤,经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均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经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彭亚田第二次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6595.46元。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给彭亚田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只赔付了20074.5元。彭亚田认为因锡华公司未能按彭亚田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彭亚田不能获得应有的补偿。
据(2017)苏12民终230号文件显示,周志红在被锡华科技于2011年7月29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申请劳动仲裁。
2014年7月30日上午9时左右,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造型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7万元人民币。锡华科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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