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变化!事关特定短线交易,这11种情形将予以豁免

新变化!事关特定短线交易,这11种情形将予以豁免
2023年07月21日 20:58 证基风云

7月21日,证监会官网显示,《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同时明确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或组合)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还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保障沪深港通正常运行。

数位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规定》进一步划清了资本市场特定短线交易的边界,对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将法条法规具体落实到执行层面,明确认定标准,让监管更有可执行性、可实施性。

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

什么是特定短线交易?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为何要完善相关规定?证监会表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证监会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总体而言,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主任叶小杰向《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上市公司内外部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董监高等可能利用自身掌握的内部信息牟取个人利益,这对于外部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以往虽然也有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规定,但散落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制度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再加上新《证券法》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有一些新的要求,因此结合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出台专门规定有其必要性。

11种情形予以豁免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介绍称,《规定》起草过程中,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九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根据《证券法》第44条规定,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证券范围。明确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买卖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针对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规制范围后,可能会出现的跨品种交易行为,结合现有监管实践,考虑到具体操作上对跨品种交易所得收益的认定较为困难,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明确只有支付对价,导致持有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并规定买入、卖出时点的具体标准。

六是规定豁免情形。结合监管实践,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七是明确境内机构适用标准。根据监管实践,将境内机构、非法人组织名下账户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同时,对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明确其可按产品(或组合)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按产品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对内部控制规范、治理结构完善、投资管理模式与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规定可以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原则上要求外资机构按管理人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同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此外,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九是完善监督管理安排。明确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可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自律管理措施。

明确细化标准很关键

“算法是找到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未来提升监管科技会让此类监管更加有效。”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之前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监管是有法规规定的,此次《规定》的核心不是重申法条法规,而是将法条法规具体落实到执行层面,将监管细化,明确认定标准,让监管更有可执行性、可实施性,目前的豁免规则其实是将原来的豁免规则进一步细化。

“《规定》的起草体现了市场化和法治化相结合的特点,进一步划清了资本市场特定短线交易的边界,对于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叶小杰进一步表示,《规定》豁免了11种情形,这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的预期。综观这些豁免的情形,大多是资本市场实践中的新生事物,如优先股、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转股行为,明确对这些行为进行豁免,能够更好地支持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定》还对外资及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进行了明确,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和稳定发展。此外,《规定》对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监管安排做了进一步明确,这有利于增强其法律效力,体现了法治化的原则。

黑崎资本高级研究员曾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规定》有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改善交易便利性,提升A股市场的吸引力。同时,该《规定》也回应了外资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进行了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提供了便利,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的适用。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曾盛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和操作细节,以便更好地规范和监管相关交易行为。这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规定,减少不确定性。加强风险管理措施,特别是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可能带来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风险。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跟踪和评估机制,以监测和评估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记者  朱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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