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脑上轻轻点击几下,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如此方便的线上购物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当作购物的第一选择,但网络购物平台鱼龙混杂,如不加以甄别,可能会使自己遭受损失。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案例一:
生活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杨某出于对某购物平台无假货、顾客至上的承诺和宣传的信任,日常生活的需求通常都是从该购物平台采购。2014年的一天,杨某看中该购物平台内的一款女士手提包,价值2530元。网页商品介绍显示该手提包产地为意大利,售后保障载明“某平台向您保障所售商品均为正品”,杨某当即下单。两日后,杨某收到了自己购买的商品,在开箱验货过程中杨某发现该商品走线不规整,遂与该奢侈品牌客服确认该商品真伪,并向平台进行反馈,要求对商户售假行为进行处罚退赔自己的损失。
杨某认为,商户迟迟没有提供可验证的检测报告、授权、采买链路等相关资质,平台也未履行对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对商户进行处罚,他们的行为已经伤害到自己的权益,便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沟通,在调解无果后依法开庭审理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宣传页标注商品信息与商品吊牌、水洗标所示不符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在消费者杨某对商品真伪存疑时未向杨某出具相应的认证材料,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案涉商品经营者对于杨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即退还杨某价款2530元并支付杨某赔偿款7590元。
案例二:
李女士欲购买一款奢侈品包包,苦于专柜一直没有现货。某日,李女士在浏览手机app时看到重庆某贸易公司实体店铺展示商品中有同款包,李女士按联系方式添加微信、沟通,确认是同款后表示要购买,该公司告知李女士可以通过某app链接购买,且承诺此商品“闲置无使用、边角没有磨损、没有破皮”,“一帧一帧”仔细观看过产品视频后,李女士果断下单。
几天后,李女士收到快递送来的包包,当面拆检,发现包包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且边脚破损,与商家承诺的闲置无使用不符,李女士拒收并申请退货。在通过某app客户端申请退货时,却发现平台使用“验某某”后不能直接退货,发件人地址不详,快递公司不能保证“原路退回”。鉴于奢侈品包包价值较大,李女士不得不确认签收,并同时通过某app客户端投诉。
“验某某”提供商品发货时视频,证明商品邮寄之前边角破损就已经存在。可是卖家一会说是“验某某”检验时造成了磨损,一会又说是邮寄过程中造成的磨损,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无奈,李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要求卖家支付单倍赔偿款。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为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前期,法官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在法官列举案例、分析进入诉讼程序后带来的影响后,卖家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卖家同意退款。为避免双方后期履行出现“麻烦”,法官组织双方配合现场履行,李女士当庭将涉案包包通过快递邮寄给卖家,卖家当庭过付退款,该案圆满化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消费者在网购中出现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 与商家进行协商。当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时,最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就是及时与商家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达成和解。
2. 向网购平台投诉。当商家怠于处理网购问题时,可以联系网购平台的客服向其投诉维权,要求其介入处理。
3.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亲自到访等方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4.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5.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通过仲裁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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