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 接委托加工,享税收红利!
《海关总署关于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23条综合改革措施》中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全流程监管方面提出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区内企业可进行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审批流程快速高效。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区内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试点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参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对接国内国外市场,切实提高区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此外,基于物理封闭围栏的监管条件,海关对综保区内货物流转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并且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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