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共计35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2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1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0、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5、2020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3、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6、2021年7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截止目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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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为35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4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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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其买卖股票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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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32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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