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被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被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1年07月30日 03:41 人民资讯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济堂 公告编号:2021-052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被动

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被动减持前,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酿”)持有公司股份43,143,8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本次被动减持后,新疆嘉酿持有公司股份43,039,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

● 集中竞价被动减持的实施结果情况:2021年7月28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新疆嘉酿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03,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 本次新疆嘉酿减持行为属于股票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新疆嘉酿与国信证券多次现场沟通,并于2020年7月8日、2021年1月5日两次进行电话会议沟通,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四次发函至国信证券,提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因公司尚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国信证券不得出售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间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减持主体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股权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前后股份变化: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新疆嘉酿减持行为属于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融资引起的被动减持。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否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济堂 公告编号:2021-051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 号)、《关于对张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号)、《关于对李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9号)、《关于对魏军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号)(以下合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一)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1、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且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9年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湖北同济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科技)、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供应商及其他非关联方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共计104,712.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27%。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0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同济堂控股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投资方(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署了组建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公司承担申万宏源在基金中的份额收购义务,实际构成对外担保1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7%;2018年9月,同济堂科技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公司承诺对基金投资回购价款及各项债务相关费用的偿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实际构成对外担保19,2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8%。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二)针对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督促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疆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针对相关责任人

1、张美华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且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对李青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且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对魏军桥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且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以此为鉴,根据新疆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济堂 公告编号:2021-053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证调查字20200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于2021年6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 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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