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南关岭支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的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南关岭支行改正,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马欣)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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