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7 证券简称:周大生 公告编号:2024-026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董事长及总经理周宗文先生、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周飞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3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合计增持金额20,004,419.30元。 公司于2024年5月6日收到周宗文先生、周飞鸣先生提交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获悉上述增持主体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增持主体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周宗文先生、公司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周飞鸣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周宗文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周飞鸣先生系周宗文先生之子,为周宗文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周宗文先生通过控股股东深圳市周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氏投资”)、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金大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元”)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为611,183,38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77%;除此之外周宗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周飞鸣先生直接和通过金大元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5,767,7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4%。 3、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本次增持主体计划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最终增持股份的金额以增持期满时实际增持金额为准。周宗文先生和周飞鸣先生增持后持股变动比例合计不超过2%。具体如下: ■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6个月。 8、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人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2月1日,周宗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6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累计增持金额10,001,700.80元。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1日,周飞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6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累计增持金额10,002,718.50元。 截至2024年5月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主体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注:表中“持股比例”、“增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增持金额”均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周宗文先生、周飞鸣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告知函》;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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