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16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观意字2024第003752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4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5月1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周三)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5月15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5月1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12,187,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6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071,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14%。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13,116,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586%。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6)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公司2024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第(9)项和第(10)项议案时,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08,939,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07%;反对3,13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732%;弃权11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0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31%;反对3,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7%;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08,939,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207%;反对3,138,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732%;弃权11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802,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31%;反对3,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87%;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06,135,8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661%;反对5,94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279%;弃权11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9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377%;反对5,9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41%;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05,986,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78%;反对6,20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2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84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148%;反对6,2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同意1,805,992,1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81%;反对6,085,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358%;弃权110,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85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02%;反对6,0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16%;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2%。

(6)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05,201,2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145%;反对6,299,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76%;弃权686,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37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4,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17%;反对6,2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43%;弃权6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0%。

(7)公司2024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805,945,0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55%;反对6,24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4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80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44%;反对6,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1,805,201,2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145%;反对6,24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45%;弃权74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064,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17%;反对6,2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6%;弃权7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26%。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00,470,2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2265%;反对12,647,2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773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03,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7.4143%;反对12,64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2.585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10)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06,755,3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1078%;反对6,36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892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88,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3.5471%;反对6,3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6.452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李文

2024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4-056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0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5月15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5月1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12,187,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6300%,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12,187,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630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099,071,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713,116,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858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五)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75.4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75亿元,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0.43亿元);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4)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担保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进行以下调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调剂至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本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七)审议公司2024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时出具《付款确认书》,作为加入债务人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对每一笔供应链应付账款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对下属公司在应付账款到期日前未清付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于到期日进行清偿;同意对供应商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向供应商及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2)同意公司新增供应链金融业务发行额度及对应债务加入额度23.4亿元,有效期自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司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时止。

(3)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相关事宜。

(八)审议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向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公司持股且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2亿元。

(2)公司新增财务资助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资助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象范围,且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③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④新增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被资助对象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3)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的12个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财务资助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九)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甲方)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单日最高存款限额为40亿元,存款利率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的存款利率上限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40亿元的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贷款利率在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前提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基准进行灵活定价;

(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收取结算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万元,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4)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有权机构再次召开会议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止。

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十)审议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99,070,113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借入不超过30亿元的借款,其中: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规模不超过10亿元,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规模不超过20亿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的十二个月,单笔借款年利率不高于4%,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增信方式为信用、抵押或质押。借款存续期间,公司累计支付不超过3.6亿元的利息。

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使用需求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审批范围内,确定单笔借款额度、单笔使用期限及借款利率。

(2)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李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3752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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