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于法无据

高利借贷于法无据
2024年06月05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记者 马 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形式,在现代经济中仍然发挥着作用,有助于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现象。这与我国的法律相悖,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避免落入高利贷‘陷阱’。”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龙说。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身边案例】

2022年4月,李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王某许诺高额利息,并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0%。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利率远高于市场正常利率,但出于高额利息的诱惑,仍然同意借款给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生意失败,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王某遂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0%计算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注意到,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高达50%,远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根据民法典第6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约定属于高利贷,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该利率约定无效。随后,法院判令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利率约定过高而被认定为高利贷合同。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高利贷合同进行了处理,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此案也提醒广大公众,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利率的约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多知道点】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在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系首次,也为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孙龙提醒广大市民,现实中的高利贷“陷阱”远不止此一种,往往还伴随着复利叠加等非法手段。

此外,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一些机构还存在手续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中介费等变相增加利息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借款利息不得提前扣除,如扣除的则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借贷双方在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部分的无效,并明确规定借款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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