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购安发国际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暨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24年上半年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诉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原告宜春市市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发展”)与被告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业”)、安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发国际”)、海天股份及第三人宜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水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宜春市市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国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被告三:安发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内容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宜春发展请求依法判令立即撤销中国水业与海天股份签订的海天股份收购中国水业控股子公司安发国际100%股权的股权购买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中国水业、海天股份和安发国际共同承担。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25日,中国水业与海天股份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将安发国际100%的股份出售给海天股份。 原告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发国际控股母公司中国水业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且经宜春发展同意。宜春发展应当在收到转让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在同等条件下,宜春发展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安发国际控股母公司中国水业在未书面通知宜春发展且未经宜春发展同意的情况下,将安发国际100%的股份出让给海天股份,损害了宜春发展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宜春发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中国水业与海天股份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24年上半年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股权购买协议》以自有资金向合同指定收款方深圳市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5,400万元定金。 同时,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若该协议签署后120日内,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仍未得到全部满足或被公司书面豁免,或即使前述期限尚未届满,任何先决条件已明确无法实现且不会被公司书面豁免,则本次收购取消,各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中国水业应当立即促使深圳市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全额返还已支付诚意金及定金。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收购安发国际100%股权的具体影响。本次诉讼可能会导致交易进度不及预期、交易取消等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积极与宜春发展、中国水业及其相关方沟通,力求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 报备文件 1.一审诉讼通知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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