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财经报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为降低纳税成本,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税款。
金哥表示,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企业,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已纳税额抵免。
具体来看,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若企业就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抵免税额。文/刘颖 图/李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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