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7月17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24日)期间,“煜邦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7月25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10.1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0.07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25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公司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22,801,783股增加至24,706,195股。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煜邦转债”,目前正处于转股期,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可转债转股1,085股,公司总股本由247,062,564股增加至247,063,649股。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51元(含税)调整为0.0514元(含税)。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煜邦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计算结果
鉴于公司将于2024年7月24日(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公司本次为差异化分派,故上述现金股利应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7,063,6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4,706,195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22,357,454股。
本次差异化分派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357,454×0.0514÷247,063,649≈0.05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10.12-0.05=10.07元/股(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本次“煜邦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10.0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7月25日开始生效。“煜邦转债”于2024年7月17日停止转股,2024年7月25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18039 债券简称:煜邦转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14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1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4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余额)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7,063,64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24,706,195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22,357,454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4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429,173.1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即: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2,357,454×0.0514÷247,063,649≈0.05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05)÷(1+0)=前收盘价-0.0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1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14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26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46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1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4423548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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