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24年08月07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公告编号:2024-042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公司部分董事辞任并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顾弘先生、郭敏女士提交的书面离职报告,顾弘先生、郭敏女士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任后,顾弘先生、郭敏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顾弘先生、郭敏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顾弘先生、郭敏女士的离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弘先生通过武汉荟达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欣达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68股;郭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辞任后,顾弘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及所作的相关承诺。

顾弘先生、郭敏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顾弘先生、郭敏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董事补选及副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由9名董事组成,现空缺2名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资格,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三胜先生、赵来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聘任赵来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选举董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故张三胜先生及赵来根先生作为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赵来根先生作为副总经理的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

附件:个人简历

张三胜个人简历:

张三胜,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95年6月至2023年7月,历任珠海三益电池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23年7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研究院院长。

截至目前,张三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三胜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来根个人简历:

赵来根,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10月至2021年3月,历任常州市武进华丰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无锡科欣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无锡企之重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力拓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中鼎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无锡新聚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赵来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赵来根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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