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3,612,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8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178,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433,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433,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73%。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4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257,611,0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32%;反对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弃权5,528,0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7,590,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21%;反对4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1%;弃权5,528,0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董楚律师、郭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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