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90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40.444万股,其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7.844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9.60万股;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3.00万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8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日披露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2024年8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回购注销情况 1、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3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共计6人,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844万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中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37.444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40.20万股。 (二)2024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2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8.50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制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9月23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证券类别(单位:股) ■ 注: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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